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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规范商标注册申请补正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5.12.29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商标申[2002]168号
【发布日期】:2002.07.02
【实施日期】:2002.07.02
各商标代理机构:
  商标注册与管理自动化系统二期工程投人运行以来,我局发现一些商标代理机构交回的商标注册申请补正通知书未按照我局要求进行补正,不能适应二期工程对补正工作的要求,对商标注册工作造成不利影响。为规范商标注册申请补正工作,针对补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正内容一律用打印机打印在商标注册申请补正通知书上的相应位置。
  二、在补正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要求删除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应标注“同意删除”字样确认删除。
  (二)补正后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应限制在要求补正的原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相应范围之内,不得随意改动、添加。
  (三)修改后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应和修改前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一一对应,以利于审查工作的继续进行。
  (四)要求附送商品或者服务说明书的,应在补正栏目内注明“已附说明书”字样,并附送相应的说明书(用A4纸)。
  三、补正内容较多,补正通知书上写不下的,可以直接添加附页(用A4纸),并在补正栏目内注明“有附页”或者“见附页”字样。
  四、代理人的签名或者代理组织的章戳应统一位于补正内容的右下方,并且不得遮盖补正内容。
  五、交回空白补正通知书的,视为未作补正,原申请失效,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二00二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