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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对欠费商标代理机构催缴商标规费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5.12.29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08.01.28
【实施日期】:2008.01.28
各商标代理机构: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缴纳费用。
  按照相关规定和国际惯例,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商标注册申请等业务,通过预付款的方式向商标局缴纳商标规费。近来,商标局发现有部分商标代理机构拖欠应缴纳的规费,不仅延误了商标规费的及时上缴,更严重地损害了相关商标申请人的权益。
  为此,我局于2007年10月25日发出了《关于调整商标注册工作流程等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各商标代理机构及时缴纳其代理的商标申请规费。
  发布通知后,截止至2008年1月28日,仍有395家商标代理机构拖欠商标规费。为了严格执行商标法有关规定,同时也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申请人的利益,我局决定将最后缴款期限延至2008年1月31日。对于逾期仍欠缴商标规费的商标代理机构所代理的申请书件,商标局将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特此通知。
  附:欠费商标代理机构名单(截止至2008年1月28日)(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二00八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