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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管理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5.12.29

【发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13.03.13
【实施日期】:2013.03.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工作,健全管理机制,明确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效率,持续提升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现就完善管理机制的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实行副省级、地级、县级城市分类管理
  充分考虑地方需求,经广泛调研,结合工作实际,已将县级市纳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工作序列。试点示范城市的管理将实行副省级、地级、县级城市分类管理,考核验收等工作主要根据不同城市类别,研究制定实施不同的考核指标体系,适时修订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评定办法。
  二、明确试点和示范城市分层级管理
  试点城市的管理主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宏观指导;示范城市的管理主要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依托省知识产权局开展工作。
  三、强化考核
  国家知识产权局每年对示范城市的知识产权客观实力进行评估,编发有关报告。每年对省知识产权局试点示范城市管理工作进行考核,依托省知识产权局对示范城市知识产权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考核,示范城市年度工作考核情况将作为示范城市复核的重要依据。示范城市工作复核不合格,或连续2年考核结果为本类别城市中最后一名的城市,取消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称号。
  四、行文及工作联系
  关于示范城市工作的行文,对于重要工作事宜,主送省知识产权局,由省知识产权局提出意见后报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得原文转报;示范城市就具体工作事宜致函我局专利管理司时,要抄送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试点城市工作的行文,一律主送省知识产权局,由省知识产权局提出意见后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试点示范城市出台的重要文件,应同时抄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知识产权局。
  五、加强信息交流
  建立试点示范城市工作信息交流机制。各省知识产权局、试点、示范城市知识产权局应及时将工作经验、工作重要进展等信息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我局将根据情况,适时以会议发言、工作信息等方式交流推广。
  六、推进专家支持
  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试点示范城市专家咨询团队,根据工作需要,遴选一批专业领域广、业务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的专家,为省知识产权局、试点、示范城市知识产权局开展有关工作提供智力支持。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3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