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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对2012年城市试点示范工作进行考核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5.12.28

【发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13.02.07
【实施日期】:2013.02.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知识产权局:
  根据《2013年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工作要点》、《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管理机制的通知》,对2012年城市试点示范工作进行考核,现就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和内容
  (一)对省区市知识产权局的考核
  对2012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在本区域开展试点示范城市管理工作进行考核,主要考核对城市试点示范工作的人力财力投入、体制机制建设、政策措施、管理绩效等。具体请见省区市局考核表(附件1)。
  (二)对示范城市的考核
  对2012年首批23家示范城市知识产权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主要考核城市示范工作领导小组、示范城市工作方案、我局局领导同城市负责人会谈内容、有关重点专项计划等落实情况。具体请见示范城市考核表(附件2)。
  (三)对试点城市的考核
  对试点城市的考核,由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参照本通知有关精神执行,考核结果(须排序或分为优秀、一般、较差3个等次)及时报我司备案。
  二、考核原则、方式和程序
  主要对省区市局、示范城市在城市工作方面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能动性等主观努力因素进行考核,对示范城市知识产权客观实力的考核另外进行。
  考核采取实地考核与书面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由省区市知识产权局、示范城市知识产权局分别填写并提交有关考核表,我司对考核表进行审核并反馈完善,之后组织有关专家开展评审,按照一定比例评选出年度国家知识产权城市试点示范工作先进集体(分为省区市局、副省级示范城市、地级示范城市3个序列)。之后电话通知每个先进集体推荐产生3名先进个人,先进个人中局领导不超过1人,中层领导不超过1人,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不少于1人。
  已实地考核的承担2012年专利战略重点计划的有关城市无需填报有关考核表。
  三、材料报送要求
  请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有关示范城市知识产权局填写有关考核表,于2月28日前以纸件和电子件方式直接报我司(示范城市考核表须抄送省区市局)。
  请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于3月29日前将对本区域内试点城市的考核结果报我司。
  特此通知。
  附件:
  1. 省区市局考核表
  2. 示范城市考核表
  2013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