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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编制知识产权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5.12.28

【发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知发规字[2004]135号
【发布日期】:2004.12.07
【实施日期】:2004.12.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专利试点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局直属各单位、各社会团体:
  知识产权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十一五’规划”)是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后的第一个五年规划,也是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的第一个五年规划。编制知识产权“十一五”规划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紧紧抓住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重要机遇期,积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2004年全国专利工作要点》和国家知识产权局2004年年初党组扩大会议精神,现将编制知识产权“十一五”规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好知识产权“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
  今年,温家宝总理在党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专题研讨班上明确要求,“‘十一五’规划要成为充分体现科学发展观的五年规划,以更好地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建设”,这就为“十一五”规划指明了方向。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是编制知识产权“十一五”规划的重要指导思想,要努力提高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将科学发展观贯穿于知识产权“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的全过程。
  (一)转变规划编制理念,增强规划的全面性
  要实现从专利工作规划思路向知识产权规划观念的转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以来,有关部门相继编制了《我国专利工作“八五”计划和十年规划》、《全国专利工作“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全国专利工作“十五”计划》;在“十五”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结合专利审批工作的实际,编制了《专利审查工作“十五”计划》、《专利队伍建设和人才资源开发“十五”计划》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十五/十一五”信息化发展规划》;同时,随着地方专利管理工作职能的不断加强,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结合本地区的工作实际,编制了本地区的专利工作“十五”计划,也有如北京、辽宁、上海、云南等省市,编制了本地区知识产权“十五”计划。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积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结合工作实际,转变专利工作思路,编制知识产权“十一五”规划。
  (二)重视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实施与保护,增强规划的协调性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世界各国越来越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各国更加关注国际知识产权发展态势,特别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规则的执行与修订;二是各国政府明显地提升了知识产权制度在发展本国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多的国家已将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作为振兴本国经济的重要手段;三是各国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尤其是重视别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在我国,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实施与保护已日益成为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知识产权“十一五”规划要紧紧围绕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积极推进知识产权各项工作的协调发展,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三)重视规划编制过程,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编制知识产权“十一五”规划,首先是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特别是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其次,要重视规划编制过程。规划编制过程其实就是统一思想、分清责任、明确任务的过程。不重视规划过程,就很难保证规划的可操作性。三是要克服“闭门造车”的做法,树立并坚持开门编规划的思想。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积极性、能动性,重视吸纳实施规划的有关人员参与编制规划,避免规划编制部门与实施部门脱节的现象发生。四是要增强规划工作的透明度,通过各种媒体不定期地公布规划编制工作的进展情况,倾听社会各界对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加强规划工作的总体谋划,完善规划顶层设计
  我国知识产权“十一五”规划应当主要由充分体现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编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十一五”规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组织编制)组成。国家知识产权局还要结合有关具体工作,编制一些具体工作的专项规划,如专利审批规划、信息化建设规划、人力资源建设规划等。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地方知识产权工作部门也可根据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特点,编制本地区知识产权“十一五”规划。所有上述规划都应当属于我国知识产权“十一五”规划的组成部分。
  二、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着力研究知识产权“十一五”规划的若干重大课题
  认真做好编制知识产权“十一五”规划的前期工作,着力研究以下重大课题。
  (一)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发展阶段及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研究
  (二)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十一五”期间的奋斗目标及相关指标研究
  (三)加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研究
  (四)制定与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研究
  (五)全国知识产权宏观管理研究
  (六)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变革进程及应对策略研究
  (七)专利申请数量预测及专利审批能力研究
  (八)影响知识产权事业长远发展的基础保障研究,包括人才队伍、信息服务设施、后勤保障等方面
  三、建立知识产权“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的组织机构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党组的领导下,成立编制知识产权“十一五”规划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
  (一)工作小组
  组长:张勤
  副组长:贺化、陈仲华
  成员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有关管理部门;有关地方知识产权局。
  工作小组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党组领导下,负责完成知识产权“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
  (二)工作小组办公室
  规划编制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司,负责知识产权“十一五”规划具体编制工作有关事宜。
  四、时间进度
  (一)2004年11月
  启动知识产权“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组建编制工作组织机构。
  (二)2004年12月至2005年6月
  1.2004年12月至2005年1月:完成知识产权“十一五”规划框架稿,同时提出2005年工作计划要点,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党组扩大会议讨论。
  2.2005年2月至2005年6月:在国内外组织广泛的调查研究工作,提出相关调查报告;就上述涉及“十一五”规划的若干重大课题进行研究,提出研究报告。
  (三)2005年7月至2005年9月
  总结各项调查报告和研究报告,完成知识产权“十一五”规划(草案)起草工作。
  (四)2005年10月
  国家知识产权局计划工作会议审议知识产权“十一五”规划(草案),并审定2006年工作计划要点。
  (五)2005年11至12月
  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知识产权“十一五”规划(草案)修改意见和建议,完成知识产权“十一五”规划(送审稿),提交全国专利工作会议讨论,提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党组扩大会议审定。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编制规划工作中如有什么意见或建议,请及时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司联系。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