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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评估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5.12.28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工商标字〔2011〕229号
【发布日期】:2011.11.24
【实施日期】:2011.11.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督管理局,总局商标战略实施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大力推进商标战略实施,进一步完善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工作制度,指导示范城市(区)提高商标注册、运用、管理和保护水平,更好地发挥示范城市(区)辐射带动作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评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评估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商标战略实施能力,加强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工作绩效评估和管理,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大力推进商标战略实施的意见》及《关于开展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工作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实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战略实施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以下简称“示范城市(区)”)的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包括:组织起草相关文件、召集督导评估组会议、审核确定示范城市(区)评估结果等工作。
  成立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督导评估组,具体负责各示范城市(区)考核评估工作,对示范城市(区)进行实地考察、提出评估意见。
  二、评估对象及评估时间
  评估对象: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
  评估时间:每两年一次。评估工作原则上于每评估年度第一季度开始,6月30日前结束,对示范城市(区)上两个年度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工作情况进行评估。
  三、评估准备
  (一)各示范城市(区)要以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评估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商标战略实施力度,全面提升商标注册、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充分利用商标战略促进城市(区)平稳较快发展。
  (二)各示范城市(区)要认真回顾、总结上两个年度在推进商标战略实施方面的做法和经验,进一步明确今后努力的方向。
  (三)各示范城市(区)要按照本办法和《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评估指标》(见附件)的要求,认真准备相关材料,配合督导评估组做好评估工作。
  四、评估程序
  (一)发布通知。领导小组于每评估年第一季度发布正式通知,布置评估工作。通知发布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确定督导评估组组成人员及任务分工。
  (二)实地考察。督导评估组通过实地察看、工作观察、组织访谈、问卷调查等方式采集评估信息,在分析评议的基础上形成初步评估意见。
  (三)审核确定。领导小组依照本办法确定的评估标准和要求,根据督导评估组意见,审核确定最终评估结果并公布。
  五、评估结果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对连续两次评估为不合格的城市(区),将取消其“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资格。
  六、评估要求
  (一)参与评估的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科学、公正地行使职责和权力,根据评估对象提供的材料及实地考察情况,充分发表评估意见。
  (二)参与评估的人员应当对评估情况保守秘密,不得对外提供评估对象的有关文件、资料和数据。评估结果公布前,不得利用参与评估工作之便,擅自向评估对象披露评估期间的相关信息。
  (三)评估实行回避制度。与评估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者不得参加评估活动。
  (四)参与评估的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评估对象的酬金与其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附件
  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评估指标
  一、评定考核内容
  (一)商标战略实施组织领导(共150分)
  1.市(含区,下同)政府成立商标战略或知识产权战略实施领导机构情况。30分
  2.市政府将商标工作纳入市政府以及下级政府年度工作考核目标情况。30分
  3.本市将商标工作纳入城市发展战略、规划情况。30分
  4.市政府定期研究、部署商标工作的情况。包括专门召开商标工作会议、听取商标工作汇报等。30分
  5.市政府定期督导、检查、落实商标战略实施工作情况。30分
  (二)商标政策法律体系建设(共90分)
  1.本市出台关于商标战略实施工作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情况。30分
  2.市政府出台关于商标战略实施工作方面的政策性文件情况。30分
  3.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台贯彻落实《实施意见》部门文件情况。20分
  4.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其他部门关于商标战略实施工作联合发文情况。10分
  (三)商标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共80分)
  1.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专门的商标管理机构情况。20分
  2.市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专门的商标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商标管理人员情况。20分
  3.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商标工作联合执法机制建立情况。10分
  4.本市建立商标保护预警应急机制,加强对涉及面广、影响大的商标纠纷、争端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理情况。10分
  5.本市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议制度建立情况。10分
  6.本市建立重大科技项目的知识产权工作机制,开展商标权获取和保护全程跟踪服务情况。10分
  (四)指导和支持市场主体实施商标战略(共120分)
  1.本市有效注册商标量及近两年年均增长率。20分
  2.本市有效国际注册商标量及近两年年均增长率。10分
  3.本市每百户市场主体平均有效注册商标拥有量。10分
  4.本市每百户市场主体平均有效国际注册商标拥有量。10分
  5.本市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评委认定保护的驰名商标数量。10分
  6.本市省著名商标数量。10分
  7.对本市驰名、著名商标企业鼓励、支持情况。10分
  8.本市企业以商标权许可、质押等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充分开发利用商标权的市场价值情况。10分
  9.积极搭建交流平台,开展面向企业的商标管理经验交流和宣传培训情况。10分
  10.鼓励、支持本市企业积极应对海外商标纠纷,运用当地法律和国际规则制止海外商标抢注行为和商标侵权假冒行为情况。20分
  (五)开展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工作(共100分)
  1.探索商标战略实施的新举措、新做法。20分
  2.贯彻落实《苏州共识》,发挥典型带动作用情况。20分
  3.参与商标战略宣传工作情况。20分
  4.参与国家商标战略实施培训工作情况。20分
  5.开展商标战略实施调研,参与和推动国家、地方商标战略制定、实施工作情况,包括对商标战略相关政策征求意见反馈情况等。20分
  (六)加大对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共90分)
  1.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近两年查处商标侵权与违法案件情况。20分
  2.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近两年移送司法机关涉嫌犯罪商标案件情况。10分
  3.商标执法专项行动、执法检查活动情况。20分
  4.跨地区商标行政执法协作情况,即到其他地区或协助其他地区在本地执法情况。10分
  5.充分利用调解机制,保障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情况。10分
  6.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执法情况。10分
  7.本市商标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素质结构等情况。10分
  (七)充分发挥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在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中的推动作用(共60分)
  1.本市有效农产品商标注册数量及近两年年均增长率。10分
  2.本市地理标志注册情况。10分
  3.本市农产品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评委认定为驰名商标情况。10分
  4.农产品商标、地理标志专项执法行动情况。10分
  5.农产品商标、地理标志宣传、培训活动开展情况。10分
  6.利用农产品商标、地理标志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情况。10分
  (八)规范发展社会中介服务体系(共90分)
  1.本市商标代理机构数量及每万户市场主体拥有商标代理机构数量。20分
  2.商标代理行业自律开展情况。10分
  3.开展商标代理机构专项治理情况。20分
  4.加强商标代理业务和职业道德培训情况。10分
  5.对商标代理机构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处理情况。20分
  6.规范和发展市场化商标信息中介服务情况。10分
  (九)公共服务信息化建设(共40分)
  1.商标咨询服务应答机制建设情况。20分
  2.商标行政管理工作信息公开情况。20分
  (十)加大商标宣传教育力度(共100分)
  1.本市相关新闻媒体设立专门栏目宣传商标战略工作情况。20分
  2.本市举办的大型商标战略宣传活动情况。20分
  3.本市举办相关商标或知识产权论坛情况。20分
  4.本市广泛开展《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普法宣传情况。20分
  5.本市高等院校有关专业开设相关商标课程及商标研究机构发展情况。20分
  (十一)大力培养各类商标专业人才(共60分)
  1.本市将商标法律知识列入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培训课程及考核情况。20分
  2.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工作长期培训规划制定情况。20分
  3.本市商标工作人员参加各级商标培训情况。20分
  (十二)扩大商标国际交流与合作(共20分)
  1.本市开展商标国际交流活动的次数、名称、内容、规模、影响等。10分
  2.本市企业海外商标维权投诉协调机制建立情况。10分
  二、使用说明
  (一)满分为1000分,各项指标由督导评估组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评分。
  (二)城市(区)缺乏相应权限或受客观条件限制,不具备相关指标考核条件的,该项指标得分视其他各项指标平均得分率计算。
  (三)各项指标均应提供相应的正式文件、会议记录、工作总结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