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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保护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行动方案》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5.12.28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工商标字[2009]160号
【发布日期】:2009.08.13
【实施日期】:2009.08.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将于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在上海举行,这是我国首次举办的注册类(即综合类)世界博览会。依法保护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定职责。为加强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工作,保障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上海世博会的顺利举办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总局决定从2009年8月至2010年年底,在全国开展保护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行动。现将《保护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世博会举办前夕和举办过程中,总局将对部分地区世博会标志保护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保护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切实加强世界博览会标志(以下简称“世博会标志”)专有权以及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工作,为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以下简称“上海世博会”)的顺利举办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用一年半左右的时间开展保护世博会标志专有权行动。现提出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城市,让生活更美好”为主题的上海世博会将于2010年5月1日至10月31日在上海举行,这是我国首次举办的注册类(即综合类)世界博览会。依法保护世博会标志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此次博览会参展国家多,参展企业层次高,持续时间较长,要保护的对象种类多,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全力以赴保护世博会标志专有权,为上海世博会的顺利召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通过开展保护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行动要达到的目标是:深化对世博会标志及其保护工作的认识,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世博会标志保护意识;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各种侵犯世博会标志的行为;加强沟通和协调,实现对世博会标志使用行为的全方位监管。
  二、主要任务
  (一)集中整治行动
  保护世博会标志专有权行动从2009年8月开始,至2010年年底结束。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在2009年10月、2010年4月和 2010年8月分别进行三次集中整治行动,在产品生产领域、商品流通领域和商标印制领域全面检查世博会标志使用情况,严厉打击非法使用世博会标志、销售侵犯世博会标志商品和非法印制世博会标志的行为。
  1.集中整治行动的重点时段为上海世博会结束倒计时一周年、世博会开始前的一个月和世博会举办期间的中间月份(分别为2009年10月、2010年4月和2010年8月)。
  2.集中整治行动的重点地区为:上海、上海周边城市(南京、苏州、无锡、扬州、杭州、宁波、绍兴、嘉兴)以及全国各大中旅游城市。
  重点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联系世博会举办、中外参展商和旅游者相对集中的客观实际,周密部署、重点突出、依法履职,切实做好保护世博会标志专有权行动。同时要注意做好紧急预案并积极探索重大活动中应急处理机制,应对好突发事件。要形成以上海为核心、长三角地区为重点、覆盖全国的世博会标志以及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网络。
  3.集中整治行动的重点环节是世博会纪念品生产领域、商品流通领域和商标印制领域。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清查、检查和查处方案,保证目标清晰,任务具体,责任到人。
  4.集中整治行动的重点检查商品主要为带有世博会标志的纪念币、纪念章、毛绒玩具、服装、鞋帽、文具等为广大世博会参与者、爱好者、游客和普通消费者喜爱且易产生世博会标志侵权行为的旺销商品。
  5.集中整治行动的重点市场主要为各风景名胜旅游区旅游纪念品市场、中外公众所熟知的商品批发零售市场、城乡接合部、城镇小商品集散地及学校周边地区的小商品批发、交易市场等。
  6.加强对广告、网络等媒介中使用世博会标志行为的监管。禁止经营者利用世界博览会等名义对商品或服务进行虚假宣传、发布违法广告。
  (二)培训
  为保证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主动查处侵犯世博会标志专有权案件工作的顺利实施,商标局于2009年10月,在上海举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和部分重点城市工商机关商标管理部门负责人世博会标志专有权保护执法培训。培训班暨座谈会将集中研究世博会标志执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总结保护世博会标志专有权行动方案的贯彻落实情况,研讨世博会标志案件定性和法律适用等议题,还将邀请上海世博局人员就世博会标志权利状况、商业运作情况、参展国家 (组织、地区)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以及赞助商的商标情况对参会执法人员进行培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部门要根据在上海的培训内容,逐级开展本地区的执法培训工作,并在今年年底完成本地区世博会标志专有权以及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工作的执法培训工作。
  (三)宣传
  随着世博会的临近,全社会对世博会标志的关注会越来越广泛、越来越集中。要充分利用现有媒体和资源,大张旗鼓地宣传有关世博会标志使用和保护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世博会标志保护意识。
  1.2010年“4·26知识产权宣传周”,要把世博会标志专有权以及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工作作为重要组成部分,广泛散发与世博会标志及其保护工作有关的宣传材料,达到既扩大上海世博会的影响,又提高全社会保护世博会专有权的意识。
  2.利用各种媒体及时报道世博会标志保护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宣传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保护世博会标志的做法和经验。
  3.加强对各类市场主体世博会标志专有权以及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先期宣传教育达到告知、警示的作用,减少案件的发生,提高执法效率。
  三、工作要求
  世博会标志保护工作既关系到中国在世界的形象,也关系到工商行政管理队伍在中国的形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全力以赴做好世博会标志保护工作。
  (一)坚持保护世博会标志和保护与世博会相关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相结合。世博会标志专有权保护行动以保护世博会标志为主。为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保证上海世博会的顺利召开,与世博会相关的注册商标也是工商机关保护的重点。
  一是世博会标志是保护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行动的核心保护对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世博会标志权利状况的了解,深刻领会《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的精神,主动、准确地进行执法。二是世博会参展国家(组织、地区)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赞助商的商标也是行动的重点保护对象。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强对世博会运营状况等知识的了解,增强执法的敏锐性,对涉及世博会的投诉要及时妥善处理。三是由于参展的人员多、时间长,各地参展人员到全国各地考察、旅游的机会较多,各地工商机关要加强对各著名旅游景点和批发零售市场的整治力度,切实保护商标专用权,保护消费者利益。
  (二)坚持集中整治行动和日常监管相结合。此次保护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行动,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要组织三次集中整治行动,整治的重点是世界博览会纪念品的主要生产地、商品集散地、批发市场和大、中型商业销售市场以及著名旅游景点等地。由于世博会持续的时间较长,集中整治行动不可能覆盖整个展会期间。各地工商部门要把世博会标志保护融入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侵犯世博会标志行为的,依职权主动查处,决不姑息。
  (三)坚持行政处罚和行政指导相结合,加强对市场主体、市场主办方的教育引导,提高其依法经营意识。对经销侵权商品屡教不改的摊贩、商场柜台承租商,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对包庇纵容承租商销售侵权商品的市场主办单位,依法追究侵权责任。
  (四)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整治合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标管理部门要在集中整治行动中做好牵头、协调工作,充分发挥公平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市场监管等部门的作用,加强配合,形成打击合力。
  (五)加强与上海世博局的沟通与协作,及时了解世博会标志权利状况、商业运作情况、参展国家(组织、地区)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以及赞助商的商标情况,确保执法行动及时、准确、高效。
  (六)加强与公安、海关等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做好行政处罚与追究刑事责任的衔接。在案件查办过程中要追根溯源,追查窝点,扩大案件成果。对构成商标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加强信息沟通。在执法过程中,各地要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对于需要跨地区查办的大案、要案线索,可随时提出协查意见。
  各地务必求真务实,深入执法一线,及时了解和掌控保护世博会标志专有权行动开展情况,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做好阶段性整治工作总结,并上报总局商标局。在世博会举办前夕和举办过程中,总局将派员对部分地区世博会标志保护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解决问题,总结经验,扩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