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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侵权商品有关问题的批复

更新时间:2015.12.26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工商标字[2003]第99号
【发布日期】:2003.08.08
【实施日期】:2003.08.08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原辅材料和商标标识如何处理的请示》(闽工商标[2003]15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标识和现场查封的仅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原辅材料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中所述的侵权商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〇三年八月八日
关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原辅材料和商标标识如何处理的请示
(闽工商标[2003]156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我局近日收到福州市工商局《关于可否没收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原辅材料和商标标识的请示》(榕工商商[2003]147号)。福建省晋安市工商局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中,在现场查封一批专门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制造工具、机器设备、原辅材料、商标标识,因《商标法》对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原辅材料、商标标识的处理未明确规定,特请示我局。我局认为:在现场查封的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原辅材料、商标标识属半成品,应视为侵权商品,可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予以没收、销毁;在现场外查封的怀疑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原辅材料未附着侵权商标标识的,不宜一概视为侵权商品,但侵权商标标识应视为侵权商品予以没收、销毁。
  妥否,请批复。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〇三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