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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保护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专项行动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5.12.23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15.03.30
【实施日期】:2015.03.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深入实施商标富农工程,强化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保护工作,严厉打击侵犯地理标志商标和农产品商标专用权行为,切实维护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工商总局决定,自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开展为期半年的保护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规范地理标志商标使用行为,依法查处并曝光侵犯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案件,使侵犯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进一步提高地理标志商标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提升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地理标志商标监管执法能力。
  二、工作内容
  (一)加强和规范地理标志商标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积极指导地理标志商标权利人严格按照要求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二)依法查处侵犯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行为。
  (三)依法查处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行为。
  专项行动期间,总局将对一些侵权规模较大、影响范围较广的案件组织相关地方进行查处。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截至2014年底,工商总局商标局累计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2575件,其中绝大部分地理标志商标为农产品商标。要充分认识到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保护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性。要将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保护与深入实施商标富农工程、落实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专项工作、开展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市场假冒伪劣专项整治行动结合起来。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对本地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后的使用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以地理标志产品生产集中地、销售集散地为重点整治地区,开展执法排查,切实加大案件查处力度。要严厉查处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和团购网站等销售侵犯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要以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反响强烈的大案要案的查处为重点,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形成高压态势。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省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对案件查处的组织协调和重大案件督查督办的力度。
  (三)加强协调配合。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上下级之间的信息沟通、情况通报和执法协作。要加强与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与协作,认真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形成打击合力。要充分发挥投诉举报受理工作在案件查处中的作用,畅通信息收集渠道。
  (四)做好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等各种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曝光典型案件,及时宣传执法成果。要注重提高公众参与度和消费者识假辨假能力,扩大社会影响,努力营造保护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的良好舆论氛围。
  (五)及时报送信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管部门要在7月12日前向总局报送阶段性总结和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10月12日前向总局报送专项行动总结报告和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管部门要注意跟踪地方专项行动进展,及时收集、汇总、报送典型案例。总局督办案件的办理情况应按照相关通知要求的时间及时汇总报送。
  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可登陆中国商标网、总局综合业务系统商标行政执法信息平台查询已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信息。
工商总局
2015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