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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5.12.26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工商办字[2009]159号
【发布日期】:2009.08.12
【实施日期】:2009.08.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自取消商标代理组织设立和商标代理人资格核准行政审批以来,商标代理行业得到迅猛发展,我国商标代理组织从原来的147家猛增至4317家(截至2009年7月31日),为促进我国商标事业的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在商标代理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阻碍行业健康发展、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因素:一些不具备基本专业要求、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不讲职业操守的人员涌入商标代理行业;见利忘义、出具虚假法律文件、欺诈委托人钱财、违背诚信原则、损害其他代理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恶意申请、恶意异议、恶意转让等行为屡见不鲜。另外,由于代理组织的数量远远超过了市场需求,恶性竞争愈演愈烈。上述情况造成了全行业整体素质和诚信水平的下降,不仅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也损害了国家利益,扰乱了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秩序,败坏了商标代理行业的社会形象。
  严格规范商标代理市场秩序,是当前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重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总局2009年工作会议的精神,严格依法查处各种非法商标代理行为,进一步规范商标代理市场秩序,加强对商标代理人、商标代理组织的监督指导,积极推动行业自律和行业管理,尽快扭转商标代理市场存在的混乱无序状况,保证我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商标代理市场秩序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新形势下商标代理市场的监管工作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规范发展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要求。国务院于2008年6月颁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指出,要“完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管理,加强行业自律,建立诚信信息管理、信用评价和失信惩戒等诚信管理制度”。总局领导一贯重视商标代理市场的监管工作。周伯华局长在部署2008年工作时指出,要充分发挥各类协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行业自律、规范行为的作用。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规范商标代理行为,保障商标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周伯华局长在部署2009年工作时强调,要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科学监管、依法监管、有效监管的理念,着力更新思想观念,创新体制机制,提高监管水平,千方百计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尽职尽责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精神以及总局的工作部署,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商标代理市场监管,规范商标代理行为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努力实现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的“四个统一”。要充分认识规范商标代理市场秩序及建设统一规范、健康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作用及二者之间的关系,严格依法行政,大胆探索创新,做好新形势下商标代理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规范商标代理市场秩序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行动起来,把整顿规范商标代理市场秩序作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转变监管观念,创新监管方式,依据法律和法规赋予的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规范商标代理市场秩序。
  (一)要建立和完善商标代理组织信息数据库,做到监督有序、管理有据。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本辖区内商标代理组织进行详细的调查摸底,对商标代理组织数量、从业人员数量、商标代理业务的数量、代理组织被吊销和注销的情况、行政主管机关处罚的情况等进行详细统计,并将统计数据及时上报总局商标局。总局商标局要对各省报送的统计数据进行汇总、分类和分析,建立和完善商标代理组织信息数据库,研究商标代理组织发展的趋势,促进商标代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要建立工商系统内部上下联动、快速高效的信息交流和工作联系机制。
  总局商标局要及时发布商标代理组织代理的商标申请和注册数量、欠费情况等有关信息,为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日常监管商标代理组织提供便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每月向总局商标局报送本辖区商标代理组织的情况,包括商标代理组织备案名单(对港澳服务提供者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组织要单独标注“港资、澳资”)以及商标代理组织被吊销或注销名单(应包括商标代理组织名称、吊销或注销时间、吊销或注销原因、吊销或注销机关),协助总局商标局及时更新商标代理组织备案和注销数据库。
  (三)要充分利用“工商行政管理网”,对商标代理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总局商标局要与企业注册局等企业登记管理部门加强沟通与配合,根据《关于对企业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和《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数据规范》的要求,抓紧研究制定商标代理组织和商标代理人信用分类管理办法。总局商标局要定期对外发布商标代理组织信用信息,探索实行商标代理组织不良行为预警制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商标代理组织的处罚情况,应及时报送商标局,协助总局商标局建立健全商标代理组织的信用评价系统。
  (四)要综合运用《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和企业登记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本辖区的商标代理市场进行集中清理、整顿。
  要严格执法,加大对商标代理组织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以下违法行为:申请开办业务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伪造、变造法律文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委托人钱财;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委托义务,损害委托人利益;在明知委托人的委托事宜出于恶意或者其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或者具有欺诈性的情况下,仍然接受委托;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把未经公开的代理事项泄露给其他组织或个人;以夸大、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委托人;诽谤其他商标代理组织和商标代理人,或者以回扣及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等等。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要动员社会力量,加强对商标代理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12315”投诉举报热线的作用,对商标代理违法行为的举报,要高度重视,及时依法立案查处。
  三、进一步转变职能,充分发挥和支持商标代理行业协会的作用,实施行业自律管理
  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是我国政府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精神,健全完善商标代理行业自律和行业管理机制,引导和监督商标代理行业规范、健康的发展,中华商标协会商标代理分会,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职能,切实做好商标代理行业管理和自律工作。
  在取消商标代理组织设立和商标代理人资格核准行政审批后,商标代理分会在商标代理行业的管理和自律方面尤显重要和必要。商标代理分会要紧紧围绕其宗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配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范商标代理市场秩序,实施行业自律管理,积极为规范商标代理市场秩序作出自己的贡献。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中华商标协会商标代理分会的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支持商标代理分会进行行业自律管理。
  (一)高度重视发挥商标代理分会在规范商标代理市场秩序中的重要作用。
  发挥商标代理分会的行业管理作用,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解决当前代理市场混乱情况的重要举措。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更新观念,转变职能,切实发挥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各自的优势,努力履行监管职能、提高执法效能,共同做好规范商标代理秩序的工作。
  (二)探索建立新形势下商标代理行业管理的新机制。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研究和认识新形势下商标代理工作的特点,切实推进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在构建长效机制上下功夫。要创新管理机制和服务方式,建立工商部门和代理分会的协调配合、信息沟通交流、权益保护协调等机制。充分发挥商标代理分会在商标代理组织和商标代理人信用分类和评级管理过程中的作用。
  (三)加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商标代理分会在监管工作中的配合和沟通。
  要加强与商标代理分会的配合和沟通,及时研究代理管理工作中的新问题。
  商标局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对商标代理组织的相关统计数据、备案信息、信用评级信息及处罚情况等及时抄送商标代理分会。对商标代理分会提出的有关对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的执法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商标代理分会应将对商标代理组织及代理人的管理情况和有关统计数据及时抄送商标局和商标代理组织登记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工作要求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精神以及总局部署,切实将规范商标代理行业的工作抓出成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向总局上报工作情况,同时抄送商标代理分会。对于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总结,把握不准的应及时向总局请示。
  联系人:
  商标局:张 诚 办公电话:010-68023242
      谷 卿 办公电话:010-88651754
  中华商标协会:丁 力 办公电话:010-68031306
         赵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