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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度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6.02.24

【发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12.03.13
【实施日期】:2012.03.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58号),加快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培育一批基础扎实、创新性强、辐射范围广、具有示范带头效应的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树立标杆典型、培育新兴业态,引导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工作。此项工作按照服务机构自主申报、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审核推荐、国家知识产权局评审确定的原则展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批程序
  (一)由申请单位填写《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单位申请书》(附件2)报送省(区、市)知识产权局。
  (二)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对申请材料初步审核,填写推荐意见(见附件2)和《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单位推荐汇总表》(附件3),推荐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家;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湖南、广东、重庆、四川等国家高技术服务产业基地所在省(市),推荐数量可适度放宽。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30家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单位。
  二、工作内容
  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培育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给予适当引导资金支持,授予“国家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企业)培育单位”称号。
  培育期限为2年。培育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组织考察,培育结束后进行目标考核和验收评价,对优秀机构授予“国家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企业)”称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成立3年以上,以知识产权服务为主营业务的服务机构或企业。
  (二)申请单位基础条件好、资信度高、技术力量强、成功案例多,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具有明显示范带动效应。
  (三)申请单位按照本年度重点培育方向(见附件1)进行申请。
  四、工作要求
  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摸清辖区机构情况,认真组织、积极推荐,圆满完成申报工作。
  请于2012年3月30日前将《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单位推荐汇总表》和所有推荐单位的《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单位申请书》(纸质材料及电子文档)报送我局规划发展司。逾期报送或资料不齐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附件:1.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单位2012年重点培育方向
  2.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单位申请书
  3.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单位推荐汇总表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