帐号: 密码:
[免费注册] [忘记密码]

不区分大小写,换一张

知信通 > 法律法规 > 正文

目录

查看全文

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撤回商标变更、续展、转让、注销申请书》填写事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5.12.26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1997.10.22
【实施日期】:1997.10.22
各商标代理组织: 
  10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增设商标申请书式的通知》(工商标字[1997]第247号)。为使各商标代理组织、商标注册申请人准确使用该书式,现就该书式的填写事宜通知如下:
  一、日期、编号由商标局编定。
  二、撤回商标申请有关事宜,在“□”处划“√”。原申请日期、原申请编号指代理人或申请人办理商标变更、续展、转让或注销申请时由商标局编定的申请日期、申请编号。注册号指该商标注册证上的编号。
  三、撤回商标变更、续展或注销申请的,只填写“申请人”栏。
  四、撤回商标转让申请的应同时填写“受让人”栏和“转让人”栏。
  五、一份申请书只能办理一件撤回申请。办理撤回申请不再交纳费用。
  六、委托代理的须填写“代理人”栏并附《商标代理委托书》。在我局直接办理的,不需填写“代理人”栏。
  七、此书式适用于代理人或商标注册人在其申请变更、续展、转让或注销的商标未获核准之前的撤回申请。我局1997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撤回商标注册申请书》继续有效,但只适用于撤回商标注册申请。
                             1997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