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6.02.24
领导小组在局办公室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具体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机构设置、职能及办事程序;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展规划,重要工作部署及实施情况;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在专利申请、审批及复审、无效等程序中,应当对外公开的信息;
(四)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批决定、全国代理人资格考试的有关政策、规定;
(五)公务员招录有关政策、通知;
(六)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七)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标准;
(八)政府采购规定和实施情况;
(九)年度统计信息;
(十)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政府网站;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文告、主管报刊等;
(三)新闻发布会;
(四)专利受理大厅和客户服务中心;
(五)其他可以公开政府信息的方式。
各部门在制作政府信息时,应当确定该信息是否公开及公开范围、公开内容是否需要删减。对不能确定是否公开及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报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审核,必要时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批。
公开申请应当包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信息的目的和用途、所需政府信息的描述以及获取该信息的方式等内容。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的信息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部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部门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或补充。
对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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