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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6.02.24

【发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24
【实施日期】:2006.02.24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现将《全国知识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 第一条为了做好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简称知识产权门户网站)信息的管理和发布工作,确保信息发布工作的全面、准确和及时,充分体现知识产权门户网站的权威性、准确性和时效性,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知识产权门户网站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主站),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子站(机关子站)和各省级知识产权局子站(地方子站)共同组成的政府行业性门户网站。
  • 第三条知识产权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的宗旨是:按照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信息服务水平的要求,建立方便、快捷、高效的便民服务和信息发布平台,使社会公众了解知识产权发展状况,及时掌握知识产权信息。
  • 第四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是知识产权门户网站的管理部门,负责知识产权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的管理工作。

    知识产权门户网站主站、各机关子站和地方子站是知识产权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单位,负责本级站点上网信息的编辑和发布工作。

  • 第五条各子站单位应确定一名领导分管知识产权门户网站子站的信息发布工作,并配备一名专(兼)职人员(简称网站信息员)负责网站信息发布工作。

    上述人员须报知识产权门户网站管理部门备案。

  • 第六条知识产权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应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各部门和省级知识产权局采集的本部门、本地区有关知识产权信息。

    上述信息必须遵循可公开、合法、及时、准确的原则;不得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以及依据国家法律禁止公开的信息。

  • 第七条各信息发布单位在知识产权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分为三类,即基本信息、动态信息、专题信息。其中:

    基本信息:即知识产权局机构职能、政策法规、办事指南信息等;

    动态信息:即会议活动、业务进展情况、统计信息等;

    专题信息:即专题活动、阶段性工作信息等。

    基本信息应确保权威性和准确性;动态信息应以日常工作和业务进展为主,一事一报,及时、准确;专题信息应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当前主要工作和研究课题,进行阶段性报道或连续性报道。

  • 第八条网站信息员负责本部门、本单位上网信息的组织、核实、编辑、送审、校对和发布。
  • 第九条上网信息必须严格审核,各子站单位主管领导负责本级子站点上网信息内容的审核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领导负责主站信息内容的审核,并协调管理各子站信息的审核工作。

    知识产权门户网站管理部门有权对非法信息和不当信息进行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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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一条为加强网站信息员的交流,提高信息编辑质量,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举办讲座、学习交流等多种形式,培训各信息发布单位的网站信息员。
  • 第十二条各信息发布单位要树立大局观念,增强责任意识。在信息发布工作中,既要坚持政务公开透明,实事求是,为社会公众服务,又要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严守国家秘密。
  •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6年4月26日起施行。
  •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