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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6.02.24

【发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知办发法字〔2013〕28号
【发布日期】:2013.03.25
【实施日期】:2013.03.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为推进依法治国,实施依法行政,加强知识产权法制建设,提高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法律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80号),经司法部同意,我局决定在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
  为了规范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我局制定了《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方案》。该方案已经司法部同意,现予印发。
  请各单位依照该方案,组织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并向所在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公职律师执业证书。
  附件:1.关于同意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函(略)
  2.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方案的函(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13年3月25日
 
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方案
  为推进依法治国,实施依法行政,完善知识产权法制建设,规范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加强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公职律师队伍的管理,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80号)和《关于同意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函》(司发函〔2010〕253号)的要求,参照现行律师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知识产权工作实际需要以及法律工作人员的具体情况,经司法部批准,在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建立公职律师制度,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知识产权局系统公职律师的职能定位和职责范围
  (一)职能定位
  知识产权局系统公职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书,供职或者受聘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县级以上地方知识产权局,专职办理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的人员。
  (二)职责范围
  公职律师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为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建议;
  2.参与相关知识产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
  3.参与本部门行政执法案件的处理工作、行政复议案件的答复和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
  4.代理本部门参与民事诉讼、仲裁以及民商事合同的审查等法律事务;
  5.参与办理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取证中的法律事务;
  6.接受指派,参与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规章的监督检查活动;
  7.接受指派,参与知识产权多边、双边谈判,知识产权相关国际条约等法律文件的谈判和磋商工作;
  8.参与法制宣传和教育培训,开展法律咨询;
  9.从事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的研究;
  10.承办本部门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二、知识产权局系统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
  2.在知识产权局系统从事法律工作2年以上;
  3.品行端正,并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
  4.属于知识产权局系统的正式工作人员,且每年年度考核等次均在“称职”以上;
  5.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级知识产权局根据实际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知识产权局系统公职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一)公职律师的权利
  1.享有《律师法》规定的权利;
  2.参加律师职称评定;
  3.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知识产权局系统举办的学习和培训;
  4.申请转为社会律师时,按换发证件程序进行,担任公职律师的经历计入执业年限。
  (二)公职律师的义务
  1.遵守《公务员法》、《律师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
  2.接受司法部以及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资质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
  3.接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的法制工作机构的管理;
  4.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5.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兼职;
  6.不得以公职律师身份办理知识产权局系统以外的诉讼、非诉讼案件和其他法律事务;
  7.办理的法律事务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知识产权局系统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指导与管理
  (一)管理体制
  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公职律师施行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的分层负责、属地管理的管理体制:
  1.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公职律师接受司法部的资质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知识产权局的公职律师接受该部门所在地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的资质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
  2.国家知识产权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与管理。
  3.省级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地区知识产权局系统公职律师试点管理工作,根据本方案制定实施办法,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二)管理制度
  1.公职律师执业证书的取得
  符合本方案规定任职条件的人员,经所在部门书面同意,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的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担任公职律师的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的法制工作机构根据司法部的规定,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知识产权工作的实际情况,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以及随附材料进行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的法制工作机构同意申请人的申请的,应当将审查合格的申请材料报送司法部或者所在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批;不同意其申请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司法部或者所在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合格的,颁发公职律师执业证书。
  2.公职律师的考核
  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建立公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
  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参照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定,按照有关考核内容和考评标准,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本地区知识产权局系统公职律师年度执业表现进行考核,出具考核意见,并将对公职律师的年度考核意见以及律师执业情况总结报送司法部或者所在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由司法部或者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确定公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
  公职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可以与所在单位公务员考核相结合。
  3.执业管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级知识产权局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公职律师的管理,掌握人员基本情况,建立人员档案。
  公职律师有《律师法》、《公务员法》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县级以上地方知识产权局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不宜继续担任公职律师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提请司法行政机关注销或者吊销公职律师执业证书。
  公职律师被开除、辞退、调离或者辞职,或者不再具备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的,应当终止执业。
  五、知识产权局系统公职律师的工作保障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县级以上地方知识产权局应当支持公职律师的执业活动,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县级以上地方知识产权局应当为公职律师的管理、培训以及开展执业活动提供经费。
  六、附 则
  本方案适用范围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县级以上地方知识产权局。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知识产权局系统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