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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商标局关于加工带有商标标识的包装物是否属于商标印制行为的批复

更新时间:2015.12.24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商标局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商标监[2002]2号
【发布日期】:2002.01.14
【实施日期】:2002.01.14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2001年11月19日报来的《关于在塑料光瓶上加套商标标识的行为是否属于商标印制行为的请示》(苏工商[2001]12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北京新拓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在其生产的塑料光瓶上套上他人印制的商标标识,经热缩紧固,制成带有商标标识的饮料瓶行为,属于“制作带有商标的包装物”的商标印制行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商标局
                         二00二年一月十四日
  附: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在塑料光瓶上加套
商标标识的行为是否属于商标印制行为的请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近日,我省镇江工商局向我局请示,北京新拓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以下简称新拓公司)在其生产的塑料光瓶上套上他人合法印制的商标标识,经热缩紧固,制成带有商标标识的饮料瓶供应给健力宝公司。
  新拓公司的上述行为是否属于商标印制行为,对此,我局有两种不同意见:一是新拓公司的行为属商标印制行为。该公司在未领取《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的情况下承接此项业务,构成了《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所指的非法印制商标标识行为;二是新拓公司只是将他人合法印制的商标标识用热缩办法粘贴于包装物上,该包装物本身不应视为商标标识,故该公司的行为不属于商标印制行为。对此如何认定,专此请示,请示复。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一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