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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启动2013年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试点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6.02.24

【发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13.01.05
【实施日期】:2013.01.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
  根据《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试点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国知发协字[2012]88号,以下简称《办法》)中的相关规定,2013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继续组织开展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试点工作。
  2013年,评议试点工作将坚持向纵向深发展的原则:一是推进试点层级深化,评议试点向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扩展,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可在所辖(地)市开展评议试点;二是推进评议工作体系完善,强化制度机制建设,落实相关条件保障,大力培养分析评议人才,积极培育分析评议机构;三是推进评议工作切实见效,依据经济科技活动多样化的需求,分类型、有针对性地开展评议工作,切实让评议成果发挥对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助力作用。
  现就2013年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试点的申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及申报条件
  2013年可申报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试点工作的主体包括: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计划单列市或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或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园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申报单位应当具备《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各项条件。
  二、申报方式
  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申报评议试点的,应当填写申报书(申报书模板详见《办法》中的附件),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至我局保护协调司。
  计划单列市或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或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园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申报试点的,应当填写申报书(申报书模板详见《办法》中的附件),报送所在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备案,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书提交至我局保护协调司。
  三、申报截止日期
  申报单位应当在2013年2月28日前将申报书电子件提交至hangyezhanluechu@sipo.gov.cn,同时将签署意见并盖章的纸件申报书提交至我局保护协调司。
  我局将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论证,按程序确定 2013年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试点单位和试点培育单位后予以公布并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试点申报书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13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