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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区域布局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6.02.24

【发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知办函协字〔2015〕341号
【发布日期】:2015.06.08
【实施日期】:2015.06.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推进《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支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我局决定在部分省(区、市)启动知识产权区域布局试点工作。现将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应是省级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试点区域范围限定为省级行政区或示范城市辖区。申报主体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对知识产权区域布局工作有较深入的研究基础,工作目标明确,思路清晰,地方政府重视,试点方案落实有保障。
  (二)具备较好区域知识产权资源分析基础,有较为完备的知识产权信息数据库、专业分析机构和团队支撑,已开展过知识产权资源分析相关工作。
  (三)有较强知识产权工作协调能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统筹协调机构健全,运行顺畅,与各部门各地方工作配合密切,政策协调能力强,相关统计数据获取便捷。
  试点省、市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区域范围限定在知识产权基础条件较好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范围。
  二、申报程序
  省知识产权局统一组织省内申报工作。省知识产权局作为申报主体的,应经省政府同意后,提交“知识产权区域布局试点申报书”和“知识产权区域布局地方试点方案”。示范市政府作为申报主体的,应商省级知识产权局同意后,提交“知识产权区域布局试点申报书”和“知识产权区域布局地方试点方案”。我局对方案进行评审后,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试点名单。
  三、申报时间
  申报主体于2015年7月8日前将申报材料以正式文件报送我局保护协调司(同时报送电子版)。
  四、有关要求
  知识产权区域布局试点工作属于探索创新性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技术、信息、人才等方面给予支持。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要高度重视,争取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深入调研、立足实际需要,做好申报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知识产权区域布局试点工作方案
  2.知识产权区域布局试点申报书
  3.知识产权区域布局地方试点方案(提纲)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15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