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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知识产权集群管理试点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优势集聚区有关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6.02.24

【发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13.01.21
【实施日期】:2013.01.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和《关于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2]28号),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构筑知识产权竞争优势,我局把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优势集聚区作为未来一段时期内的重要任务,为此,我局将从2013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启动知识产权集群管理试点工作。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的和意义
  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优势集聚区是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举措,体现为集聚区知识产权工作做到“五有”:发展有战略、创新有协作、支撑有平台、产品有专利、竞争有优势。实施知识产权集群管理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优势集聚区的核心内容。通过知识产权集群管理,建立由相关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关联企业参与实施、专门机构承担专业化服务的一体化知识产权集群管理模式,将有助于集聚区根据产业整体环境和发展趋势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形成协力创新、有序竞争的发展环境;有助于依据竞争态势科学规划产业布局、制定产业政策,提高集聚区的发展质量;有助于加强集聚区企业的联盟协作,提高集聚区的创新资源配置效率;有助于凝聚形成集聚区知识产权比较优势,增强集聚区的国际竞争实力。
  知识产权集群管理还处于起步探索阶段。通过开展试点工作,探索集聚区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有效路径、知识产权管理的可行模式和引导关联企业可持续协调发展的创新思路,对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优势集聚区有积极的先导实践意义。
  二、工作任务
  (一)建机制。制定知识产权集群管理工作方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业务支撑机制,组织力量开展知识产权集群管理试点。
  (二)搭平台。依法合规遴选优质知识产权专门机构进驻集聚区,建立知识产权集群管理支撑平台,承担知识产权集群管理各项具体业务。
  (三)定战略。系统梳理特定产业在全球的知识产权态势,调查集聚区企业的知识产权资源状况,分析集聚区的知识产权优劣势和发展空间。基于产业集聚区的发展资源禀赋特点和产业总体规划制定集聚区知识产权战略,形成“一产业一战略”的工作格局。
  (四)促落实。建立知识产权战略协调推进机制,加强知识产权工作对其他产业工作的支持。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专业化服务。制定集聚区知识产权集群管理章程,加强产业联盟的知识产权互助与合作,实现“合作创新、有序竞争、国际发展”。
  具体工作内容和方式可参照附件2。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领域
  2013年重点面向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生物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领域开展试点工作,具体可参照《“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中提及的相应领域的重大发展方向。
  (二)申报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统一组织本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进行申报。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申报应向所在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备案。
  (三)申报条件
  1. 地方政府和集聚区重视并支持知识产权集群管理工作。
  2.集聚区所属产业领域应与当地政府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一致。
  3.集聚区内参与集群管理的企业数量不少于30家,能形成优势互补的产业供应链条。
  4.集聚区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具备一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基础,拥有专业合作支持机构。
  (四)申报方式
  地方知识产权局应与本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加强沟通协调,按照要求填写试点工作申报书,2013年2月28日前将纸件和电子件一并报送我局保护协调司。
  四、进度安排
  启动试点阶段(2013年1月-3月):启动试点工作申报,组织评审,确定试点单位。
  组织实施阶段(2013年4月-11月):试点单位按照评审后确定的方案开展试点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适时组织督导调研。
  验收评审阶段(2013年12月):对试点单位工作情况进行验收评审。
  国家知识产权产权局将为试点工作提供一定引导资金支持,并在战略制定、工作机制建立等方面给予一定业务支持和指导。地方知识产权局和集聚区的配套支持和条件保障水平,将作为选择试点单位的重要参考。
  特此通知。
  附件:1.2013年知识产权集群管理试点申报书
  2.关于开展知识产权集群管理试点 培育战略性新兴 产业知识产权优势集聚区工作的有关说明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13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