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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评定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6.02.24

【发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13.09.10
【实施日期】:2013.09.10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为进一步深化园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按照《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评定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2〕84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我局将启动2013年度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方式及程序
  2013年示范园区的评定工作按计划于9月份启动。评定工作将按照“园区自愿申报、省局测评推荐、国家局集中评定”的方式进行。
  (一)园区自愿申报
  1.申报资格。2013年度具备示范园区申报资格的园区为截至2013年底开展示范园区培育工作满1年的园区、原示范创建园区。
  2.申报程序。符合申报条件的园区填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申报表》(详见附件1),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列举表详见附件2);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各有关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辖区内园区申报材料的受理工作。
  (二)省局测评推荐
  各有关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受理申报材料后,依据《办法》第十二条,对申报园区是否存在第(四)项所述4个“一票否决”的情形进行审查;依据《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考核指标》,对申报园区知识产权整体状况进行测评;对符合条件的园区填写《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申报表》中的推荐意见,择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
  (三)国家局集中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评审组,根据《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考核指标》,对各有关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推荐的参评园区进行集中评审、综合评比,择优遴选一定数量的园区批准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
  园区的申报工作应于10月15日前完成,省局推荐工作应于10月31日前完成;国家局集中评定工作拟于12月底完成。
  二、相关要求
  (一)各有关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要高度重视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评定工作,积极组织具备申报资格的园区进行申报。
  (二)各申报园区要按照填写说明,据实填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申报表》。证明材料务求简练,每个指标提供一或两份有代表性的证明材料即可;篇幅较长的可以仅提供封面或目录及具有证明力的相关页;证明材料按对应证明的指标顺序进行编排;同一证明材料可以对多个指标进行证明的,不重复提交。
  (三)各有关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要认真审核各园区的申报材料,确保申报材料完整、真实、准确;要认真组织测评,如实填写测评得分。对以不当方式影响评定结果或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后,取消其申报资格;已取得示范称号的,予以取消,并通报批评。
  (四)请各有关省(区、市)知识产权局于10月31日前,将省知识产权局推荐函、园区填报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等书面材料,报送至我局专利管理司,《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申报表》的电子件发送至raobohua@sipo.gov.cn。逾期不予受理。
  本通知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www.sipo.gov.cn)下载。
  特此通知。
  附件:1.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申报表
  2.证明材料列举表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13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