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河南省、湖北省、广东省、重庆市、陕西省、辽宁省、安徽省、四川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局,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苏州工业园区知识产权局:
根据《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试点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国知发协字〔2012〕88号,以下简称《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拟对2012年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试点工作开展验收评审和优秀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单位和试点培育单位完成试点任务,及时报送评审材料
各试点单位和试点培育单位应根据2012年知识产权评议试点工作任务书中的相关要求,按时间计划完成年度任务,并完成相关工作总结。我局拟于2013年3月中旬在北京对2012年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试点工作进行量化考核和验收评审,并根据考核结果选出“2012年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优秀试点”和“2012年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优秀试点项目”,具体考核内容和评审标准参见《办法》第四章和附件2中的相关规定。
验收总结材料应客观反映2012年度试点期间的工作内容,不得将以往年份的工作纳入其中。试点单位需报送的总结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评议试点工作总结报告(模板参见附件)及验收评审汇报PPT、知识产权评议试点项目评议报告及汇报PPT。试点培育单位需报送的总结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评议试点工作总结报告(模板参见附件)及汇报PPT。试点培育单位可自愿报送知识产权评议项目的评议报告及相关PPT。
此外,各试点单位和试点培育单位可选择性地报送在评议试点工作中取得的突出实效和典型案例,成效显著的将纳入2013年知识产权评议宣传整体推广工作。
为加大对外知识产权评议试点成效的宣传力度,各试点单位和试点培育单位应在报送评议试点工作材料中突出取得实效的典型案例。请各试点单位和试点培育单位根据本年度试点工作考核验收工作的总体安排,于2013年2月28日前将验收总结材料报送至我局保护协调司。鉴于各项工作时间安排上的衔接,请各试点单位和试点培育单位在时间上给予高度配合。
特此通知。
附件:2012年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试点工作总结报告模板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1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