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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将县级市纳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申报范围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6.02.24

【发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知办发管字〔2013〕12号
【发布日期】:2013.02.17
【实施日期】:2013.02.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为推动城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扎实有序开展,突出不同类别城市的特点和优势,现将县级市纳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申报范围,实现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按照副省级、地级、县级分层推进。为做好有关政策衔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级市的申报及审批
  (一)申报主体
  《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办法〉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1〕160号)(以下简称《评定办法》)“第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的申报主体”中增加“县级市”。
  (二)申报条件
  1.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申报条件。《评定办法》“第六条 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的申报条件”中增加县级市申报条件,具体为:
  (1)城市政府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将其纳入重要工作议程。
  (2)设有知识产权局,配备一定数量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县级市配备2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
  (3)知识产权局有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
  (4)申报前一年城市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或增长率高于所在省平均水平。
  2.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申报条件。《评定办法》“第八条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的申报条件”中增加县级市的申报条件,具体为:
  (1)知识产权试点工作通过考核验收,并在所在省知识产权局的指导下完成了示范城市培育工作。
  (2)申报城市按照《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考核指标》测评,基本指标+加分指标分数达到 80分以上,特色指标分数达到 6 分以上。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和推荐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
  a.未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政府年度考核指标。
  b.未设立知识产权局;或县级市知识产权专职管理人员少于 4人。
  c.政府财政知识产权支出(指本级财政直接划拨给知识产权局使用的专项资金)占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支出比例低于 0.05%。
  d.申报前一年城市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和拥有量的增长率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e.申报前两年发生过重大群体性、反复、恶意知识产权侵权事件,在全国范围内造成恶劣影响,且未能得到及时有效遏制。
  (三)其他规定
  各县级市申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的评定程序、组织实施、管理考核等要求参照《评定办法》中有关规定。
  二、现有县级市的调整安排
  河北省涿州市、迁安市、鹿泉市、冀州市、霸州市、武安市,辽宁省瓦房店市、海城市、大石桥市,吉林省德惠市、延吉市、舒兰市,江苏省江阴市、海门市、启东市、句容市、江都市,浙江省平湖市、诸暨市、永康市、慈溪市、余姚市、海宁市,安徽省天长市、宁国市,福建省晋江市、福清市,山东省章丘市、即墨市、龙口市、寿光市、文登市,河南省长葛市、巩义市、新郑市、孟州市,湖北省枝江市、广水市、大冶市,湖南省醴陵市、浏阳市、汨罗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海南省琼海市,四川省崇州市、绵竹市、广汉市,云南省安宁市,陕西省韩城市,青海省格尔木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灵武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奎屯市、吐鲁番市、哈密市,新疆生活建设兵团石河子市等正在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的县级市,统一调整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试点期限自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之日起算。
  三、县级市开展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
  请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04〕126号)、《评定办法》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试点城市分类指导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2〕116号)要求,加强对被列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的县级市的工作指导,督促其制定知识产权试点工作方案,部署落实知识产权试点工作的各项措施,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13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