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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报送和公开2013年度知识产权(专利)展会信息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6.02.24

【发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12.12.28
【实施日期】:2012.12.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局直属有关单位、社会团体:
  为加强全国知识产权系统展会工作的统筹管理,提升办展质量和成效,更好地发挥展会对专利转移转化的促进作用;同时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减少各种利用展会名义进行专利诈骗案件的发生,现就报送和公开2013年度知识产权(专利)展会信息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送范围
  (一)计划申报以我局作为主办、协办或支持单位的展会。
  (二)我局直属单位、社会团体作为主办单位的展会。
  二、有关要求
  (一)各地、各单位计划举办的展会,要注重质量和成效,宁缺勿滥,要加强工作创新和展会服务。
  (二)对于延续性的展会,近两届成效不明显的不再申报以我局名义参与主办、协办或作为支持单位。
  (三)对于以我局作为第一主办单位的延续性展会,所在地区知识产权局可根据本地区的条件和能力等情况,提出调整或不再承办的意见;需要继续举办的,要说明理由,并明确新一届展会拟改革和创新的举措和具体内容。
  (四)列入计划的展会要尽早筹备,至少提前展期4个月向我局报送工作方案;方案获批准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明确具体负责人和联系方式。我局也将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有关展会信息。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展会信息的组织报送工作;局直属单位、社会团体负责本单位展会信息的报送工作。
  我局将结合各地、各单位上报情况,选择部分展会,列入2013年度工作计划;未列入计划的,将不再审批。
  三、材料报送
  请各地、各单位重视展会信息的报送和公开工作,并根据上述要求于2013年1月21日前,将报送函(含有关说明材料)及“知识产权(专利)展会信息表”(见附件,可到我局政府门户网站“通知”栏下载,提出不再举办延续性展会的不填)报我局专利管理司,逾期未报的,将不再纳入计划。
  特此通知。
  附件:知识产权(专利)展会信息表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1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