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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2014年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试点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6.02.24

【发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14.01.28
【实施日期】:2014.01.28
天津市、辽宁省、黑龙江省、陕西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广东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武汉市、深圳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浦东新区、湘潭高新区、苏州工业园区知识产权局,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
  2014年我局将继续开展知识产权评议试点工作,进一步深化工作内容,着重推动知识产权评议助推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2014年知识产权评议试点工作将在现有工作基础和格局上进一步聚焦,开展“精品评议项目”、“评议制度机制建设项目”和“评议能力提升项目”等三个项目。具体要求见“2014年知识产权评议试点申报指南”(附件1)。
  二、申报程序
  (一)有意愿参与2014年知识产权评议试点工作的单位应明确工作重点,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填写“2014年知识产权评议试点工作申报书”(附件2),于3月15日前将纸件和电子件一并报送我局保护协调司。
  (二)我局将组织专家对报送材料进行评审,根据专家意见和工作需要研究确定试点承担单位和试点项目。
  (三)试点承担单位根据我局批复意见和专家评审意见,在申报书的基础上形成工作方案,经我局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资源支持
  我局将根据知识产权评议试点工作的总体安排,结合试点承担单位和试点项目的实际需求,通过提供项目引导经费、举办业务培训、搭建试点项目与审查员对接平台等方式提供相关支持。
  特此通知。
  附件:1.2014年知识产权评议试点申报指南
  2.2014年知识产权评议试点工作申报书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14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