帐号: 密码:
[免费注册] [忘记密码]

不区分大小写,换一张

知信通 > 法律法规 > 正文

目录

查看全文

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6.02.23

【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2008]3号
【发布日期】:2008.01.05
【实施日期】:2008.01.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根据党的十七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近年来国务院立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现就做好国务院2008年立法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政府立法工作,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要把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利、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政府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法律制度上体现和实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要立足于经济社会发展,通过法律制度引导、规范、保障、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要按照党的十七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新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突出政府立法重点,着力抓好改善民生、加强社会建设,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等方面急需制定或者修订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项目。

  ()要着眼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把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与制定工作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在继续抓好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工作的同时,要及时修改完善那些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为此,对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代替的行政法规,要及时予以废止;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行政法规、规章,要及时宣布失效;对与上位法不一致的行政法规、规章,要及时予以修改。

  ()要不断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机制,增强政府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国务院有关部门起草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要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起草部门规章,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外,都要通过部门网站等载体公布其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国务院法制办组织起草或者审查的行政法规草案,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外,在将草案印送各地方、各部门征求意见的同时,要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予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其中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或者涉及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特别重要的行政法规草案,要在报经国务院同意后,通过新华社发通稿,在中央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要增强立法工作计划的严肃性,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法律法规草案起草、审查任务。《国务院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要求年内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抓紧起草,按时报送国务院审查;不能如期完成的,起草部门要向国务院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起草部门要有全局观念,坚持从国家整体利益和改革开放的大局出发,着重从制度设计上研究如何解决实际问题。草案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职权的,要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和沟通,书面征求意见;向国务院上报送审稿时,要一并说明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情况和存在的不同意见。草案涉及重大且有争议的问题或者重大改革事项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报告。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还要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举行听证会,并将听证情况一并报送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办在审查法律法规草案过程中,要注意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回复意见;在完成法律法规草案审查任务后、报送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前,要将草案送有关部门复核,有关部门原则上要在一周内回复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