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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人用药品商标注册需提供证明的复函

更新时间:2015.12.23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1987.11.06
【实施日期】:1987.11.06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商标代理处:
  你处1987年10月5日TGC87047-036号函悉。关于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申请人用药品商标注册时。需提供批准生产或销售药品证明问题,我局意见如下:
  1.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证明。提出的证明,可以是证明原本的复印件,但须经公证;
  2.对经常申请注册药品商标的,在同一年内,申请人可以首次提供的是证明原本,以后申请时用原本的复印件代替,但须注明当年首次提出申请的日期;
  3.申请人所在国(地区)如果没有主管批准生产或销售药品的专门机构,可以根据该国实际情况,由与生产或销售药品有关的其他相应部门出具证明。
  4.香港、澳门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向我申请注册人用药品商标的,目前可按上述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