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商标代理组织:
《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修订以来,在一年多的工作实践中,我局不断遇到一些商标代理组织及商标申请人询问有关受理商标注册申请中出现的各种实际问题。为统一、规范商标注册申请的受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做出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为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需要,也为统一和规范受理的各种商标申请书件,商标注册申请人除在代理人委托书上加盖申请人章戳外,在商标注册申请书上亦应加盖申请人章戳(包括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商标转让、续展、注销、撤销等申请事项的申请书)。
二、母语是英语的外国申请人名称除填写英文外,同时应当翻译成中文填写。我局在审查确认时以英文名称为主。母语是非英语的外国申请人,申请人名称应当翻译成中文,同时可以翻译成英文。翻译成英文的,我局审查确认时以英文为主,未翻译成英文,以中文确认其申请人名称。
三、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申请人用药品商标注册申请时,应提供本国(地区)的药品生产证明文件。
四、对1993年版《类似商品区分表》部分内容作修改。(内容见附件)
附件:1.类似商品区分表的修改
2.关于皮革制品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