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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如何区分类似商品问题的意见

更新时间:2015.12.23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1987.02.24
【实施日期】:1987.02.24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商标广告处(1987)11号函“关于如何区分类似商品的请示报告”收悉。对你们提出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85)工商字第226号“关于药品使用注册商标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保健药品和滋补药品不在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人用药品范围之列。因此,对保健药品和滋补药品,目前暂不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
  在保健药品和滋补药品上申请商标注册的,我局根据构成该商品的原料及其他特点,将保健药品和滋补药品,或与人用中药成药、西药划为类似商品,或按31类单一商品办理。保健饮料申请商标注册的,则按一般饮料商品的商标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