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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费和ATA单证册调整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5.12.28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计委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计价费[1996]1594号
【发布日期】:1996.08.23
【实施日期】:1996.08.23
海关总署:
  你署《关于申请收取知识产权备案费的函》(署财[1996]59号)和《关于申请ATA单证册调整费收费立项的函》(署财[1996]1060号)均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收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费、ATA单证册调整费的通知》(财综字[1996]68号)的规定,现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费、ATA单证册调整费的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费。你署在批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时,向申请人收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费,每件1000元。在备案有效期(7年)内,依权利人申请对备案情况进行变更、续展等均不再收费。
  二、ATA单证册调整费。海关在接受暂准进口货物复出口证明时,向ATA单证册持有者收取ATA单证册调整费,每证350元。
  三、收费单位应到所在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