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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版权局关于做好保护知识产权基础数据项目表报送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5.12.28

【发布部门】:国家版权局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权办[2006]26号
【发布日期】:2006.06.06
【实施日期】:2006.06.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有关情况的通报》(国办发明电〔2005〕30号)关于建立数据统计和情况通报制度的精神,为全面掌握我国保护知识产权执法情况,统一对外口径,全国整规办制定了《保护知识产权数据报送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从2006年1月起正式施行。
  按照《方案》要求,国家版权局将对各地版权执法工作具体情况按季度进行统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计内容
  请各地版权局按照《保护知识产权基础数据项目表》(见附件)的要求,认真填写,如实上报本地区版权执法工作的相关数据。
  此项统计工作与国家版权局年度执法统计工作相协调,原《全国版权行政管理与版权贸易情况统计制度》仍然有效,根据本通知要求上报的四个季度的执法情况汇总数据应当与国家版权局年度统计的数据相一致。在做好行政执法统计的同时,认真做好版权贸易引进与输出的统计工作。
  二、报送时间
  每季度的报送工作要在该季度结束后的15日内完成,即于每年的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及次年的1月15日前完成相应季度的报送工作。2006年第一季度的数据报送工作请于6月20日前完成。
  三、报送形式
  各地对填写完成的《保护知识产权基础数据项目表》加盖公章后将原件邮寄到国家版权局(各地要同时保留原始数据),并同时以传真形式、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到国家版权局。各地版权局也可以在国家版权局网站的内部交流栏目中上传统计数据。 
  四、联系方法
  国家版权局地址:北京市东四南大街85号
  邮政编码:100703
  传真电话:65280038
  联系电话:65212788
  电子邮件:duanyuping@gapp.gov.cn
  fenghongsheng@gapp.gov.cn 
  国家版权局网站:http://www.ncac.gov.cn 
  各地、各级版权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执法数据的统计与报送工作,指派专人负责季度统计工作,按时准确报送。国家版权局将把执法数据的统计报送情况作为今后考评各级、各地版权行政部门工作情况的重要依据之一。
  附件:《保护知识产权基础数据项目表》(略)
  二〇〇六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