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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2013年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能力评价总结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6.02.24

【发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工信科简函[2013]397号
【发布日期】:2013.11.06
【实施日期】:2013.11.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综合性行业协会,全国性品牌培育试点企业,有关单位:
  为落实“工业质量品牌能力提升专项行动”工作部署和《关于开展2013年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科简函[2013]81号)要求,引导企业提升品牌培育能力,现就2013年品牌培育试点总结和品牌培育能力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的评价总结
  2013年全国性工业品牌培育试点企业要在建立完善品牌培育管理体系的基础上,运行管理体系并开展监视和测量活动,持续改进品牌培育管理体系,提升品牌培育能力。
  试点企业要按计划开展品牌培育能力自我评价工作。自我评价工作应按照《品牌培育管理体系 实施指南》8.3.4条款组织实施,评价内容和评价方法按《品牌培育管理体系 评价指南》执行,可参照《品牌培育能力评价细则》(附件1,以下简称《评价细则》)完善评价程序和内容。试点企业应在自我评价基础上,编制完成《品牌培育能力自我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自评报告》)。该报告的内容和形式可参照《品牌培育能力自我评价报告编制指南》(附件2)。
  试点企业应在年底前对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试点过程中给企业在观念、战略、职能、活动、能力及结果等方面带来最深刻变化、最显著提升的内容,以独立案例或经验的形式提炼出来。品牌培育办公室将组织编写工业企业品牌培育案例汇编,为深入推进工业品牌建设提供指导和帮助。
  二、品牌培育能力的外部评价
  科技司委托品牌培育办公室在11月下旬组织开展全国性品牌培育能力外部评价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和行业可开展本地区、本行业的品牌培育能力评价工作。
  (一)企业范围
  参加全国性工业品牌培育能力评价工作的企业包括:
  1、 2012年和2013年全国性工业品牌培育试点企业。
  2、地方性、行业性品牌培育试点企业。
  3、按照《品牌培育管理体系 实施指南》,建立并实施品牌培育管理体系的企业。
  (二)企业条件
  1、拥有自主品牌,诚信经营,产品质量稳定,具有良好的质量信誉。
  2、最高管理者重视品牌建设工作,直接关心和推动本公司品牌培育活动。
  3、建立了文件化的品牌培育管理体系,保持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并持续改进。
  4、在不危害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自愿分享品牌培育的经验和案例。
  (三)准备要求
  参与评价的企业应在11月20日前完成以下工作:
  1、填写《品牌培育能力外部评价申请表》(附件3,以下简称《申请表》)。全国性品牌培育试点企业不需要填写本表。
  2、填写《品牌培育能力评价纪录表》(附件4,以下简称《评价记录表》)中由企业完成的内容。
  3、编制完成2013年的《自评报告》。
  4、将《品牌培育管理手册》(或不同名称的同性质文件)、《申请表》、《自评报告》、《评价纪录表》和相关证实性文件以电子版形式发送到品牌培育专用邮箱(不便以电子文本发送的文件除外)。已经提交《品牌培育管理手册》的2013年全国性试点企业可不重复提交。
  5、将以上文件的正式打印文本邮寄到品牌培育办公室。
  (四)工作程序
  品牌培育办公室按照《品牌培育能力评价细则》的要求组织实施评价活动。
  11月下旬,品牌培育办公室组织专家开展文件评价工作,文件评价以企业提交的评价资料作为信息源,评价结束后,品牌培育办公室向参评企业反馈评价结果,供参评企业参照改进。
  品牌培育办公室根据文件评价结果,组织部分评价结果较好、具有典型经验或案例的企业进行集中现场评审。集中现场评审采用现场答辩的形式,由企业代表说明品牌培育情况,证实品牌培育的能力和绩效。
  在集中现场评价的基础上,形成全国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推荐名单。
  对部分需要补充收集或验证有关信息的企业,由品牌培育办公室组织专家开展实地调研评价活动。
  科技司会同有关司局和行业协会,研究确定全国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
  三、宣传推广及评价长效机制建立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对“工业质量品牌能力提升专项行动”开展总结和宣传活动,对示范企业的优秀经验案例进行宣传推广。
  品牌培育办公室要在评价工作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加快制度研究,构建品牌培育能力评价工作的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综合性行业协会要指导本地区、本行业品牌培育试点企业做好评价总结工作,并积极推荐优秀企业参加全国性品牌培育能力外部评价。有条件的地区和行业要利用相关政策和资源,对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给予表扬和奖励。
  各相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把评价活动作为提升品牌培育能力的手段,积极开展自我评价并参加外部评价。
  品牌培育办公室要制定可行方案,加强与各有关单位的沟通,保证品牌培育能力评价工作取得预期效果。品牌培育专家组要发挥专业作用,按照评价程序及评价准则,保证评价活动科学客观公正。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联系人:安 平 电话:(010)68205252
  工业品牌培育办公室
  联系人:孟鹏 电话:(010)84380496 13720055372
  徐冉然 电话:(010)84380503 13701020303
  邮箱:pinpai@miit.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京顺路7号(100028)
  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
  附件:
  1、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能力评价细则(试行版)
  2、品牌培育能力自我评价报告编制指南
  3、品牌培育能力外部评价申请表
  4、品牌培育能力评价记录表
  2013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