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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培育工程总结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6.02.24

【发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工信厅科函〔2015〕632号
【发布日期】:2015.09.17
【实施日期】:2015.09.17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培育工程工作的通知》(工信厅科函〔2015〕127号)的部署和安排,我部将开展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培育工程(以下简称培育工程)总结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育工程总结的总体要求
  培育工程实施3年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了大量探索与实践,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知识产权工作有力促进了工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2015年是培育工程的收官之年,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培育工程的总结工作,组织力量梳理分析本地区3年来(2012年8月至2015年8月)培育工程实施的工作实效、提炼典型经验。
  二、培育工程总结的主要内容
  请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本区培育工程实施的基本情况、采取的政策措施、试点企业典型事例、开展特色产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取得的成效和经验、推进知识产权工作遇到的困难和亟待解决的问题,以及工作建议等进行总结(总结提纲见附件)。
  三、培育工程经验交流和推广
  为巩固和扩大培育工程成果,推广各地在培育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好做法、好经验,以及试点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培育的典型事例,我部将组织汇编材料;联系有关媒体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有关试点企业予以宣传,并开展经验交流和推广活动。
  请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上述要求,于2015年10月31日前将培育工程总结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并盖章)、电子版材料一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联系人:龙海斌
  电 话:010-68205242
  邮 箱:longhaibin@miit.gov.cn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
  邮 编:100804
  附件: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培育工程总结提纲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5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