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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缴纳商标注册申请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5.12.23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商标[1997]45号
【发布日期】:1997.09.25
【实施日期】:1997.11.01
各商标代理组织:
  近来,部分商标代理组织在代理商标注册申请中,提交其代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件后,不及时缴纳商标注册申请费用,致使申请书件大量积压,不能正常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随之亦引起一些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先权利方面的法律纠纷。为使商标注册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现就缴纳商标注册申请费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标注册申请费属于国家财政预算内资金,纳入国家财政预算收入,全额上缴中央财政。认真执行国家财政政策,按照规定及时缴纳商标费用,是商标代理人应尽的义务。因此,各商标代理组织应严格执行我局《关于执行商标业务收费标准具体办法的通知》(商标[1996]1号)中的有关规定,及时预付足以能够保证其代理业务量所需要的费用。
  二、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转让注册、续展注册、变更、补证、评审及其他有关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缴纳费用。”“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商标代理组织未按规定要求预付费用或预付费用不足以支付其所代理业务量的,视为申请手续不齐备,不予受理。已送达或邮寄至我局的各类商标注册申请书件,经与银行核对无款(或款额不足)的,于当日退回商标代理组织。
  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商标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2404号),各商标代理组织应按照各项业务收费标准及其商标代理业务的发生数量,随时掌握预付款的使用情况,及时补充预付款数额,以保证商标代理业务的正常运行。如对预付款情况不详,请与我局财务部门联系(电话:(010)68531133转3615或3612)。
  此通知自1997年11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