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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标杆示范活动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6.02.24

【发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工信厅科函[2015]633号
【发布日期】:2015.09.17
【实施日期】:2015.09.17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和《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提升产业竞争力和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开展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标杆企业(以下简称标杆企业)遴选和宣传示范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开展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标杆示范活动是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举措。通过标杆企业示范活动的开展,充分发挥标杆企业示范引领作用,是提升工业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运用能力的有效途径;有利于进一步强化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促进企业知识产权成果的转化运用,推动工业转型升级,提升产业竞争力。
  二、基本原则
  遴选标杆企业的基本原则是自愿申报,择优遴选,严格标准,宁缺毋滥。
  三、遴选范围
  标杆企业遴选范围为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培育工程试点企业,优先考虑2014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定且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的知识产权运用示范企业。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遴选知识产权运用标杆企业数量为50家左右。
  四、遴选条件
  (一)申报企业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应当建立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企业管理层和员工具备较强的知识产权意识。
  (二)申报企业守法经营,没有经法院判决认定的恶意侵权和滥用知识产权行为。
  (三)申报企业应当积累和储备一定数量的知识产权,其中规模以上企业知识产权拥有数量30件以上,规模以下企业知识产权拥有数量10件以上;企业近3年知识产权数量保持一定比例增长。
  (四)申报企业应当拥有省级以上著名商标,主持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制定,或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3项以上。
  (五)申报企业应当建立知识产权数据库或与有关机构签订数据库使用协议,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分析。
  (六)申报企业重视研发投入,其中规模以上企业研发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近3年平均不低于1%,规模以下企业不低于1.5%。
  (七)申报企业重视知识产权转化应用,知识产权产品或专有技术形成的收入,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30%。
  (八)申报企业近3年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融资或产学研用协同等有效运用知识产权案例不少于3件。
  五、遴选程序
  (一)申报企业填写《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标杆企业申报材料》(见附件),经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申报。
  (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择优推荐,并提出审查和推荐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组建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必要时组织答辩或实地考察。
  (四)依据专家组评审意见确定标杆企业建议名单,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公示15个工作日。
  (五)对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授予“知识产权运用标杆企业”称号。
  六、宣传展示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开展标杆企业宣传展示活动,编辑标杆企业知识产权运用典型经验和案例汇编;组织媒体对标杆企业予以宣传,并开展经验交流和推广活动。
  七、有关要求
  (一)每个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标杆企业不超过3家。
  (二)请相关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2015年10月30日前,将所推荐标杆企业名单(需列明推荐顺序)及企业申报材料一并报部(科技司)。凡申报、推荐材料不完整的,不予参评。
  联系人:龙海斌
  电 话:010-68205242
  邮 箱:longhaibin@miit.gov.cn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
  邮 编: 100804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5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