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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2014年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计划

更新时间:2015.12.29

【发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14.04.28
【实施日期】:2014.04.28
  为深入贯彻落实2014年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高标准建设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加大对示范城市的指导支持力度,特制定2014年示范城市工作计划。
  一、工作思路
  当前,示范城市知识产权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管理能力建设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存在一定的差距、城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政策体系不够健全。2014年示范城市工作的主要思路是以突出重点、实事求是为原则,通过直接联系、深入指导的工作方式,调动各方面资源向示范城市倾斜,加大指导支持力度,大力推动示范城市管理专业化、政策体系化建设,扎实推进高标准建设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
  二、总体要求
  (一)切实加强制度顶层设计
  各示范城市应建立高标准建设示范城市领导和协调机制。应及时出台高标准建设示范城市的工作方案。具有立法权的城市应适应事业发展需要,及时制订或修订城市专利工作条例。具备工作条件的城市,应积极制定实施城市专利战略。
  (二)切实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政府要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加强市场活动监管,加强各类公共服务提供”及“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等要求,示范城市应切实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强化知识产权政策体系建设,强化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国家标准的贯彻实施,强化专利行政执法,强化对企业、高校院所的公共服务,强化以购买服务方式大力培育和扶持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
  (三)切实加大改革创新力度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及“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等要求,示范城市应充分发挥全国知识产权改革“试验田”和“先行军”的作用,切实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在完善专利资助奖励政策、专利运营体系建设、执法维权能力建设、专利导航产业发展机制、专利信息分析利用长效机制、企业贯标推进机制、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机制、外观设计产业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培育、核心专利产品认证、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模式等方面先行先试,积极探索。
  三、具体任务
  (一)贯彻落实提升专利申请质量意见
  1.工作依据
  2013年12月18日,国知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从提高认识、优化导向、强化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对全国的专利申请质量提升工作做出了部署。专利创造成效是形成城市专利实力的源头,率先做好专利申请质量提升工作是高标准建设示范城市的当然要求,各示范城市应认真学习领会意见精神,切实狠抓落实,在专利申请质量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2.工作目标
  大幅减少非专利保护目的的专利申请,大幅提升创新主体专利布局能力,进一步优化城市专利资助奖励政策。
  3.工作思路
  一是加强对示范城市专利申请数据的监测,及时将异常情况、有关案件通知示范城市局跟踪处理。
  二是深入调研示范城市专利创造工作存在的问题,帮助示范城市调整完善考核指标及专利资助奖励政策。
  三是示范城市强化对企业、高校院所专利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专利布局能力。
  4.工作要求
  2014年底之前,严格按照《若干意见》的精神,完成市本级专利资助奖励政策的调整完善,调整后的政策应及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审核备案。现行政策已经符合《若干意见》精神的,经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审核,可以不予调整。
  2014年底之前,严格按照《若干意见》的精神,指导下辖县市区完成专利资助奖励政策的调整完善,调整后的政策应及时报示范城市局审核备案。现行政策已经符合《若干意见》精神的,经报示范城市局审核,可以不予调整。
  2014年底之前,取消对下辖县市区下达单纯专利申请、授权、拥有量指标的做法。可以对下辖县市区专利创造效果进行考核或引导,考核或引导指标应为包含“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发明专利申请量占比、发明专利授权率、PCT专利申请量、专利维持率、未缴纳申请费视撤率、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率”的一组指标。鼓励开展对下辖县市区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等方面进行全面监测的专利实力指标引导或评价。
  举办至少1期针对骨干企业、高校院所专利管理人员的专利布局实战培训班。应建立针对实战班学员队伍的长效联系机制。
  5.工作支持
  为示范城市专利布局实战培训提供课程设计及师资支持。为示范城市调整完善专利资助奖励政策提供专家咨询支持。为示范城市处理非专利保护目的的非正常申请案件提供及时的数据支持。
  (二)持续提升专利信息分析利用能力
  1.工作依据
  2013年4月7日,国知局印发了《关于在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实施专利信息分析利用能力提升计划的通知》,计划利用3年时间,通过持续开展专利信息分析利用初级、中级、高级实战培训班,为每个示范城市培养一批覆盖各技术领域、业务能力突出、能够为示范城市局提供支撑的专利分析人才队伍。信息功能是专利制度两大功能之一,做好专利信息分析利用是推进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工作、高标准建设示范城市的应有之义,各示范城市应尽早突破专利分析人才缺乏、能力不足这一瓶颈问题。
  2.工作目标
  建立示范城市专利信息分析利用人才队伍,提升城市专利信息分析利用能力,发展城市专利信息服务产业。
  3.工作思路
  一是示范城市连续3年持续开展针对专利分析队伍的初级、中级、高级专利信息分析利用实战培训(其中,中级、高级培训纳入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培训模块),在示范城市形成一批高层次的专利分析专业人才。依托这批人才,为示范城市开展专利导航、专利评议、专利预警、专利运营等工作提供人才支撑。
  二是示范城市出台专门的引导政策,或与专利导航等工作项目相结合,引导企业、高校院所在技术研发、生产经营过程中加强专利信息分析利用。
  4.工作要求
  每个示范城市应引进或扶持成立至少1家专利信息分析利用服务机构,或依托有关直属单位或服务机构开展专利信息服务。第一批示范城市应完成至少1期针对参加过初级培训的人员的专利分析中级实战培训班,根据需要也可以再开展初级实战培训。第二批示范城市应完成至少1期针对分析队伍的初级实战培训班。应建立针对实战班学员队伍的长效联系机制。
  示范城市应与专利导航、专利评议、专利预警、专利运营等工作有效衔接出台促进专利信息分析利用的引导政策。
  5.工作支持
  为示范城市开展专利分析实战培训提供课程设计及师资支持。为示范城市出台专利分析引导政策提供专家咨询支持。为示范城市中级实战培训合格的人员提供1年期专业的专利信息数据资源账号。
  (三)扎实推进企业贯标工作
  1.工作依据
  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于2013年3月1日正式实施。该标准是基于过程方法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模型,能够有效指导企业策划、实施、检查、改进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为深入推进贯标工作的开展,2013年5月21日,国知局印发了《关于启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推行工作的通知》,从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工作要求等方面对全国的贯标工作做出了部署。2013年11月6日,国知局会同国家认监委印发了《关于印发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实施意见的通知》,对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推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活动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做好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是高标准建设示范城市的内在要求,贯标工作是提升企业知识产权意识和能力的治本之策,各示范城市应将贯标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任务,加大工作投入,扎实有效深入推进。
  2.工作目标
  着力推动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在示范城市骨干企业的贯彻实施,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3.工作思路
  一是示范城市引进或培育本地贯标辅导服务机构,加强服务能力建设,主要以购买服务的方式为企业提供支持。
  二是示范城市与相关部门联合共同推动企业贯标工作,协调将有关项目资源向达标企业倾斜。
  4.工作要求
  每个示范城市应引进或扶持成立至少1家能够提供贯标辅导服务的机构,或依托有关直属单位或服务机构开展贯标辅导服务。培养一支贯标辅导服务专业人才队伍。出台促进企业贯标工作的引导政策。每个示范城市2014年引导支持5-10家企业完成达标工作。
  5.工作支持
  举办针对示范城市所依托的贯标服务机构人员的贯标实务、认证高级培训。为示范城市开展针对骨干企业的贯标宣传、动员基础培训提供讲师支持。为示范城市出台贯标引导政策、解决贯标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供专家咨询支持。
  (四)实施专利行政执法能力提升工程
  1.工作依据
  2013年3月15日,国知局印发了《专利行政执法能力提升工程方案》,从提高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创新执法工作机制、加快执法工作制度建设、加强执法条件建设四个方面对全国的执法能力提升工作做出了部署。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是高标准建设示范城市的客观要求,切实提高执法能力是形成良好保护环境的前提,各示范城市应积极率先实施专利行政执法能力提升工程,在执法维权能力建设方面走在全国前列。
  2.工作目标
  推动示范城市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维权援助工作体系,强化能力建设,加大执法办案和维权服务工作力度,提升示范城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水平。
  3.工作思路
  一是示范城市建立健全执法工作机制,执法责任明确到人。支持符合条件的下辖县市区开展执法工作。鼓励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二是示范城市建立健全维权援助工作体系。
  三是强化执法维权人员业务培训,提高工作能力、水平和效率。
  四是加强执法维权工作宣传,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4.工作要求
  地级及以上示范城市局明确3人(或以上)主要从事执法工作,下辖县市区明确1人(或以上)主要从事执法工作,持续系统地加强对本市执法骨干队伍的培训。
  示范城市积极争取建立健全维权援助工作体系,设立专项资金,出台维权援助政策。
  示范城市加大执法办案工作力度、提高办案工作效率。
  5.工作支持
  指导示范城市建立健全维权援助体制机制。为示范城市举办骨干执法人员培训提供课程设计和师资支持。
  (五)探索实施专利导航试点工程
  1.工作依据
  2013年4月2日,国知局印发了《关于实施专利导航试点工程的通知》,从工程目的、总体目标、重点任务、实施方式和步骤等方面对工程实施进行了部署。实施专利导航试点工程对于提升产业创新驱动发展能力、建立专利导航产业发展新模式、培育专利运营业态发展、提高产业专利运用能力和效益具有重要意义。专利导航是提高产业决策科学化水平的需要,专利运用是支撑产业运行效益,实现创新驱动的需要。做好专利导航下的产业专利运用工作是高标准建设示范城市的必然要求,各示范城市应积极探索实施专利导航试点工程。
  2.工作目标
  建立城市专利运营体系,培育专利运营业态发展,提升产业专利运用能力。
  完善城市专利运用服务体系,统筹推进重点产业专利运用基础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建立服务链条完整的一体化专利运用服务体系;培育发展开放式技术创新服务体系,探索建立订单式专利研发模式;培育发展专利运营服务体系,重点支持从发明创意产生、专利申请到专利技术转移转化全过程服务业态的发展;培育发展专利交易流转服务体系,促进专利技术的集聚和扩散。
  3.工作思路
  一是示范城市选取核心区域、围绕重点产业实施专利导航产业规划项目,制定产业专利布局规划;引导支持市场主体设立专利运营机构,开展面向重点产业的专业化专利运营。
  二是大力加强专利资产培育和专利运营等专利运用服务人才培养,引导支持专利运营服务体系建设。
  三是示范城市出台专门的引导政策,或与有关工作项目结合,引导支持专利运营业态发展。
  4.工作要求
  每个示范城市应引进或扶持成立至少1家专利运营机构,或依托有关直属单位或服务机构开展专利资产培育和运营服务,建立专利运营服务平台。培养一支专利资产培育和运营专业人才队伍。2014年完成至少5个专利(或专利组合)的运营业务。
  下辖开发区进入国家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序列的苏州、杭州、郑州、武汉、长春市知识产权局应积极配合做好实验区建设2014年工作任务。
  5.工作支持
  举办针对示范城市扶持成立运营公司业务人员的专利运营实战培训。为示范城市开展针对企业、高校院所、服务机构的专利运营宣传培训提供讲师支持。为示范城市出台产业专利运用引导政策、解决专利运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供专家咨询支持。
  (六)实施外观设计助力竞争力提升的措施
  1.工作依据
  根据2014年1月2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加强创意、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精神,及国知局会同有关部委印发的《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应进一步发挥外观设计专利在经济建设中的独特作用。外观设计是构成产品竞争力的重要因素,推动外观设计与制造业的融合是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内容,有助于产业竞争力的提升。加强外观设计工作、发挥外观设计独特作用是高标准建设示范城市不可或缺的要求,各示范城市应积极实施外观设计助力竞争力提升的政策措施。
  2.工作目标
  整合有关方面资源,加强示范城市外观设计专利创造、运用工作,促进外观设计提升工业竞争力作用的发挥。
  3.工作思路
  一是示范城市在特定产业工业企业、设计企业、高校设计专业开展外观设计优势单位培育工作。
  二是示范城市开展针对外观设计优势培育单位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保护、运营等方面的业务培训。
  三是示范城市开展外观设计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竞赛活动,探索开展示范城市优秀外观设计产品证明商标的注册和利用工作。
  4.工作要求
  认定一批示范城市外观设计优势培育单位。举办至少1期针对优势培育单位人员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保护、运营培训班。开展外观设计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竞赛活动。
  5.工作支持
  为示范城市开展外观设计培训提供课程设计及师资支持。为示范城市开展外观设计竞赛、证明商标等工作提供专家咨询支持。
  (七)积极推进知识产权金融服务
  1.工作依据
  2010年8月12日,国知局会同有关部委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与评估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2013年1月21日,国知局会同有关部委印发《关于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2014年1月13日,国知局会同有关部委印发《关于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扎实做好科技金融服务的意见》。以专利权质押融资和专利保险为主要内容的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工作,是体现知识产权经济属性、实现知识产权价值的重要途径,对于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做好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工作是高标准建设示范城市的现实需求,各示范城市应积极推进。
  2.工作目标
  出台示范城市专利权质押融资、专利保险政策措施,建立工作体系和服务机制,推动专利权质押融资和专利保险常态化开展。
  3.工作思路
  一是示范城市积极贯彻落实我局有关工作安排,加强与示范城市有关管理部门及银行的合作,出台促进专利权质押贷款的政策。
  二是示范城市借助我局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的契机,与示范城市人保财险公司加强沟通协调,出台促进专利保险工作的政策措施,积极争取专项资金支持。
  三是示范城市在专利质押登记、专利许可备案等工作中强化对企业的指导和服务。
  4.工作要求
  出台促进专利质押融资、专利保险政策措施,开展需求调查及项目对接,建立专利质押登记、专利许可备案前期服务机制,服务企业数量大幅增加。
  泉州、潍坊市知识产权局应按照国知局质押融资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做好2014年质押试点各项工作任务。
  镇江、温州市知识产权局应按照国知局投融资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做好2014年投融资试点各项工作任务。
  大连、广州、镇江、成都、南京、无锡、苏州、南通、嘉兴、合肥、福州、济南、武汉、株洲、深圳、东莞应按照国知局专利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做好2014年专利保险试点各项工作任务。
  5.工作支持
  举办示范城市知识产权金融服务管理人员培训班。指导示范城市建立专利质押登记、专利许可备案前期服务机制。举办示范城市前期服务专员业务培训班。为示范城市出台专利质押融资、专利保险政策提供专家咨询支持。
  四、保障措施
  (一)开展年度示范城市工作考核
  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示范城市工作进行考核,工作考核主要考核示范城市局工作思路、工作措施、工作投入等主观努力方面的情况,重点考核工作过程,考核结果以一定方式进行公布,并作为对示范城市每三年工作复核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优秀的示范城市,在计划实施中给予重点支持。
  (二)开展年度示范城市实力状况评价
  每年年初对上一年末示范城市专利实力进行评价,实力评价主要考察城市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等方面的能力,重点考察客观结果,评价结果以一定方式公布,并作为示范城市加强和改进工作的重要依据。
  (三)开展示范城市管理人员业务培训
  持续开展针对示范城市局各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3年内完成对示范城市局处(科、室)主要负责人以上管理人员的轮训。
  (四)开展示范城市工作信息交流和宣传
  加强示范城市工作信息交流。通过《知识产权公共管理决策参考》刊物,及时挖掘、总结、推广示范城市典型工作经验。通过示范城市QQ工作群强化示范城市管理人员的工作交流。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门户网站示范城市专栏及中国知识产权报等媒体持续加大示范城市建设工作的宣传力度。
  (五)组织赴先进地区开展实地考察学习
  充分利用有关示范城市自身工作优势,组织各示范城市局有关负责同志赴优秀示范城市或先进地区开展实地考察学习。
  (六)为示范城市提供专家指导支持
  进一步加大对示范城市工作的指导力度,组织、整合有关专家资源,应示范城市申请,在法规、规章、战略、规划制定、重大政策制定、重大事件协调等方面提供专家咨询支持,在专利布局实战、专利分析实战、企业贯标、执法维权、专利运营实战、外观设计实务、知识产权金融服务等各种培训方面提供课程设计和师资支持。专家咨询和师资支持发生的费用,其中交通费、教材费、证书费由我司解决,食宿费、讲课费、专家费由示范城市局解决。讲课费标准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七)给予示范城市政策倾斜支持
  协调相关部门,在发明优先审查、新型外观加快审查、专利巡回审查、质押登记服务、许可备案服务、有关专项工作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示范城市政策倾斜。
  (八)为示范城市工作培训的系统化提供支持
  建立示范城市工作培训课程审核、学员考核、信息发布机制。国家局组织的针对示范城市的培训以及经审核同意的示范城市举办的工作培训,全部进行课程审核、学员考核、证书授予,课程信息及考核合格学员信息统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门户网站示范城市专栏发布。后续培训应在之前培训的基础上开展,避免出现针对同一群体进行重复课程的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系统性、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