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申请认定中山市软件园区的条件和程序:
(一)园区建设和发展思路清晰,规划科学合理,发展目标明确;
(二)园区建设和发展环境优越,具有一定的建设规模,且具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产业特色鲜明,服务体系健全,具备培育大型骨干软件企业和孵化中、小软件企业的条件,对软件产业发展具有带动作用;
(三)园区内有较高技术开发水平的研发机构,园区内经营企业或机构依法按有关经济组织制度进行管理;
(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在园区产品结构中占有相当比例,并具备一定的软件出口条件。
符合前款条件的软件产业园区,其经营管理单位可向所在地镇政府(区办事处)提出认定申请,由镇政府(区办事处)提出意见,提交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科技局审查,报市政府审批后,认定为中山市软件园区。
第七条鼓励在我市办理工商登记,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独立经营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承担民事责任,并具备如下条件之一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或机构,申请进入中山市软件园区:
(一)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或机构;
(二)有属于国家、省或市鼓励发展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点软件项目、优秀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设计产品,并具备产业化前景的企业或机构;
(三)行业特性明显且经营情况良好的信息技术和软件培训教育、风险投资等公共服务企业或机构。
第八条软件园区经营管理单位应为入园企业和机构提供相关有偿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宽带高速接入服务;
(二)水电、通讯、会议、保安等物业管理服务;
(三)协助企业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资质认定,申报项目等。
第九条入园企业和机构可享受国家、省规定的发展软件产业优惠待遇外,还可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我市信息产业专项扶持;
(二)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我市紧缺适用人才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