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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创建中国软件名城若干政策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6.02.29

【发布部门】:无锡市-地方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锡政发〔2013〕18号
【发布日期】:2013.02.06
【实施日期】:2013.02.06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创建中国软件名城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6日
 
创建中国软件名城若干政策
 
    为全面提升我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以下简称软件产业)发展水平和竞争力,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文件精神,根据《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政策意见》(锡委发〔2012〕30号)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12〕55号)精神,依据中国软件名城创建指标体系要求,结合我市产业发展实际,形成全面推进无锡中国软件名城创建工作的政策效应,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 第一条从2013年开始,全市统筹安排不少于1.5亿元支持软件名城创建。市软件和服务外包资金、市信息化建设资金重点支持软件产业发展,市物联网、人才、科技等相关资金优先支持软件产业项目和高层次人才引进。各区应设立相应配套资金。(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 第二条引导资金重点支持符合我市软件产业发展方向的重点骨干企业培育,创新能力提升,中高端人才培养,国产软件培育、知识产权保护,品牌、平台建设,发展环境构建等,通过重点支持,着力培育一批名企、名人、名品、名园。(责任部门:市信电局)

  • 第三条对首次入寻全国软件百强”企业(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寻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寻江苏省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企业首次被评为无锡市“软件十强企业”、“IC设计十强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年软件业务收入首次超10亿元的给予5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市信电局、财政局)

  • 第四条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文件精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责任部门:市国税局、无锡地税局)

  • 第五条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文件精神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责任部门:市国税局、无锡地税局)

  • 第六条对获得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部门:市国税局、无锡地税局)

  • 第七条健全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制度,推动软件企业利用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进行质押贷款,充分发挥融资性担保机构和融资担保补助资金的作用,积极为软件企业提供各种形式的贷款担保服务;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支持风险投资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加大对软件企业的融资担保力度。(责任部门:市科技局、金融办)

  • 第八条通过现有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资金和政策渠道,引导社会资本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支持中小软件企业创业,鼓励企业充分利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等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凡符合《无锡市服务业(金融)资金管理办法》条件的,按其办法执行。(责任部门:市商务局、金融办)

  • 第九条对软件企业跨国公司、国内软件百强企业在我市注册独立法人公司总部或研发中心,凡符合《无锡市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意见实施细则》条件的,按其办法执行;凡符合《无锡市科技研发(设计)机构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条件的,按其办法执行;凡符合《无锡市服务业(软件和服务外包)资金管理办法》条件的,按其办法执行。(责任部门:市发改委、科技局、商务局、财政局)

  • 第十条鼓励软件企业兼并重组。凡符合《无锡市兼并重组与基地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条件的,按其办法执行。(责任部门:市经信委、财政局)

  • 第十一条支持软件企业开拓市场,扩大软件产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每年组织软件企业参加各种展览会、博览会,对企业参加由市级以上政府组织的境内外博览会,按规定给予展位费补贴。(责任部门:市商务局、财政局)

  • 第十二条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积极参与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对企业承担国家和省重大项目,争取国家和省相关专项资金。对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国家和盛市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技术中心,且列入年度技术创新能力建设计划的,按照项目投资额给予补贴。凡符合《无锡市科技成果产业化资金管理办法》、《无锡市种子资金管理办法》、《无锡市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条件的,按其办法执行。(责任部门:市科技局、经信委、财政局)

  • 第十三条支持企业积极申报“国家核高基重大项目”和“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项目”。对要求地方财政配套的,按照规定给予配套支持。凡符合《无锡市对上配套资金管理办法》条件的,按其办法执行。(责任部门:市经信委、财政局)

  • 第十四条出台扶持国产软件的相关政策,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国产软件应用。凡由市政府(包括市(县)、区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优先采购本地国产软件,支持重点软件园区建立国产软件体验中心。(责任部门:市信电局,各市(县)、区政府)

  • 第十五条大力引进和培养软件人才,营造人才更优发展环境。支持国内外著名高校、培训机构在无锡开展软件专业教育和培训,对市政府正式命名的“无锡市软件人才培训基地”,视其规模、层次和效果,给予资金奖励。凡符合《关于深化“530”计划,建设“东方硅谷”的意见》条件的,按其办法执行。(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财政局)

  • 第十六条支持资质认证、企业认定和产品认证。对取得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系统集成资质1、2级的企业,在取得资质证书后,分别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奖励;对通过CMMI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和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3、4、5级国际资质认证、信息安全管理标准(ISO27001)认证、IT服务管理国际标准(ISO20000)认证、信息技术基础架构库(ITIL)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对通过国家认定的软件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对完成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产品登记的,每登记一个给予1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市信电局、商务局、财政局)

  • 第十七条鼓励企业树立品牌意识,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对获得无锡市软件产品“飞凤奖”的,给予10万元奖励。市政府每年评选出10个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市级优秀软件解决方案并给予奖励。(责任部门:市信电局、财政局)

  • 第十八条鼓励软件产业基地和园区建设,加强产业集聚,对获得国家级和省级软件园区,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 :市信电局、财政局)

  • 第十九条鼓励软件企业向园区集聚。凡在我市园区新开工项目或新设立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按照“一企一策”执行。(责任部门:各市(县)、区政府)

  • 第二十条建立面向全市、覆盖各层次和各专业的测试、评估、服务公共服务平台,支持重点园区建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鼓励企业使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鼓励软件企业建立产学研用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对联盟内企业的技术研发项目给予优先支持。(责任部门:市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

  • 第二十一条江阴、宜兴根据本地区实际,设立软件产业专项扶持资金。(责任部门:江阴市、宜兴市政府)。

  • 第二十二条本政策意见从2013年1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