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各级政府机关应按照勤俭节约、确保政府信息安全的原则,充分考虑实际工作需要和软件性价比,科学合理制定软件采购年度计划。
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机关软件采购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依法实行政府采购。采购计算机软件时,采购正版专业版软件产品,并且提供原生产厂家正规包装的1:1软件介质和序列号;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应当采购预装正版软件的计算机产品,并定期公布软件价格、供应商目录等。
各级政府机关应当准确核实拟采购软件的知识产权状况,防止侵权盗版软件产品进入政府采购渠道。
各级政府机关应当明确需采购软件的兼容性、授权方式、信息安全、使用年限、技术支持与软件升级等售后服务要求,对需要购置的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软件,依法实行政府采购。
第八条各级政府机关要制定计算机软件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主管领导、责任科室和直接责任人,建立计算机正版软件购置、安装、保管、升级、使用、废弃的长效管理机制,建立规范的正版软件管理台帐,对各类正版软件进行登记。内容包括:软件名称、版本、来源类型、许可证(授权书)编号、有效期、供货商、价格、购买日期、安装及使用情况等。对有关的软件介质、说明书、使用许可证(或合同)等相关资料要由专人妥善保存。
计算机软件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正版软件安装使用后,一律不得私自改装盗版软件,如果发生卸载,须由单位承担软件采购费用,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级政府机关要加强对使用正版软件的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操作、使用软件的能力和水平,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使正版软件更好地服务于机关各项工作。
第九条各级政府机关要防止下列可能侵犯知识产权的风险:
(一)电脑内已安装未获授权的软件,应立即移除;
(二)对以团体身份获得特许使用权的软件,需确保已安装的软件的数目没有超过已购置的软件特许权证书数目;
(三)购买新的电脑时,已预装相关软件的,要核对该软件是否已获得相应的特许使用权,及取得相关的证书;
(四)对已经安装的正版软件不得私自卸载或更换;
(五)加强版权意识,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任何正版软件;因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正版软件造成版权纠纷的,由软件提供人承担一切后果。未取得版权拥有人的明确批准,不得复制及更改软件;
(六)以授权形式购置的软件资产到期后,应当停止使用,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各级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复制和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复制品;
(二)在购买计算机等设备时,要求或允许销售商安装非正版软件;
(三)扩大授权使用许可合同要求的安装范围;
(四)未经授权将计算机软件在网上提供给他人下载;
(五)从网上下载使用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
(六)故意规避或者破坏软件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著作权而采用的技术措施;
(七)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计算机软件权利管理信息。
第十一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对本县区、本部门、本单位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市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软件正版化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
各县区人民政府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县区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并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二条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机构各成员单位负责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情况日常监管、督促检查及培训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软件采购资金保障和使用的监督检查,指导软件集中采购工作,研究制定规范软件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和政府机关办公通用软件的配置标准等。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机关采购软件资金管理使用和软件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将相关审计结果纳入审计报告。
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软件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软件资产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各级政府机关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将本单位当年使用正版软件的资金保障、软件采购、软件资产管理等情况书面报本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县区当年使用正版软件工作情况书面报市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市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汇总、核实后书面报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