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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6.03.31

【发布部门】:深圳市-地方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深府〔2013〕99号
【发布日期】:2013.10.12
【实施日期】:2013.10.12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31012

 

深圳市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为进一步加快深圳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升产业发展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提升研发和产业化水平

(一)加大研发支持力度。充分发挥现有各项财政扶持资金作用,形成政策合力,在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标准研制等方面加大对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的扶持力度。支持企业参与核高基等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并给予地方财政资金配套。

(二)鼓励产品开发。软件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其缴纳的增值税退税部分的附加税形成的区财政收入,由区财政予以研发支持,具体由各区结合实际制定支持办法。

(三)完善研发支撑环境。鼓励有条件的机构建设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行业开发测试、分析认证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重点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工具软件、产品测试、技术支撑等服务,降低中小企业研发成本和风险,提升产品开发质量。

(四)鼓励设立研发机构。鼓励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与国内外知名企业、科研院所等合作设立实验室、工程中心、产业联盟等各类研发机构,加大产业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力度。市相关产业发展资金对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给予重点支持。

(五)扶持培育应用市场。引导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以需求为导向,积极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尽快实现推广应用。重点支持首套(件)产品及技术的示范应用,促进产品及技术的规模化发展。

二、推进产业集聚发展

(六)加强集聚基地建设。支持国家级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化基地加快发展,将基地运行、维护和升级所需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保障运营服务水平。加快市软件产业基地等重点园区建设,支持园区开展行业协同促进工作,健全园区服务功能。鼓励企业入驻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园区,对入驻原特区外符合条件园区的企业给予一定支持。

(七)集约利用空间资源。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用地优先纳入近期建设与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城市更新项目安排一定比例的创新型产业用房用于支持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鼓励各类主体投资建设产业园区,符合条件的予以公共服务平台和信息化建设支持。

(八)鼓励发展总部经济。引进国内外知名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来深设立企业总部,在深发展研发设计、资产管理、财务结算等高端环节。支持在深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完善总部功能,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本土总部企业。对符合我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享受总部企业优惠政策。

三、支持企业拓展市场

(九)鼓励专业化发展。鼓励企业将其信息技术研发应用业务机构剥离,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对不涉及重新开发建设且无需转让房屋及土地权属的,允许新设立的企业利用原隶属公司的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资源从事开发设计业务。新设立企业申请对企业存续时间有限定的相关优惠政策时,其存续时间从原隶属公司从事相关业务的时间起算。

(十)加大市场推广。鼓励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参加国内外展会,加强企业品牌和产品推广。支持行业协会等机构举办高水平的展会和技术交流等活动,搭建产学研用对接交流平台。符合条件的按我市有关会展政策予以优先支持。

(十一)促进公平竞争。依法打击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发挥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研究制定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管理规定,促进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四、加强知识产权工作

(十二)增强知识产权竞争优势。鼓励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培育核心知识产权,对企业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申请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按照我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给予支持。

(十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抓好计算机正版软件预装。全面落实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政策措施,将软件购置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通用软件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鼓励企业进行知识产权海关备案,提升企业运用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依法打击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五、强化人才引进和培育

(十四)鼓励建设人才实训基地。鼓励相关企业和机构与国家示范性软件学院和微电子学院等院校合作建立人才实训基地,积极吸引软件和微电子相关专业毕业生来深实训就业,为产业发展持续提供人才支撑。

(十五)强化人才激励奖励。完善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高层次专业人才按规定享受住房、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学术研修津贴等优惠政策。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人才申报我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或科研工作站分站。

(十六)优化人才培养机制。进一步完善高等院校软件和微电子专业设置,根据产业需求不断扩大办学规模,强化资源配置。积极吸引国内外高水平大学和机构与深圳高校、科研院所、知名企业共同建设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相关特色学院,对特色学院建设和运营给予一定支持。

(十七)加大人才安居保障力度。在符合土地政策和城市规划原则下,允许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利用自有用地建设安居型商品房,优先面向本企业在册轮候人配售。在产业集聚区域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集中就近解决企业人才安居问题。结合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情况,优先将市软件百强企业纳入人才安居试点企业名录。

六、优化投融资环境

(十八)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设立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创投子基金,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共同投入,对处于初创期、早中期的创新型企业进行重点投资。相关产业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该创投子基金所投资项目。

(十九)支持企业重组并购。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与产权交易、创业投资等机构合作,为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重组并购提供贷款、股权投资、评估咨询等服务。鼓励企业通过重组并购获取关键技术、核心专利和领军人才等战略性资源,进一步做大做强。

(二十)创新企业融资服务。加快推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以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为重点扶持对象,加快推进区域集优债等创新性金融业务。优先将中小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纳入市中小企业联保平台,发挥中小微企业贷款增信与风险补偿机制作用,解决企业融资问题。

七、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二十一)强化资金扶持。市财政每年投入不少于5亿元支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用于核心关键技术研发、提升开发质量、加强应用推广、引导集聚发展等。

(二十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加强政策指导和部门协调,优化办税流程,加快退税进度,全面落实国发〔20114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优惠等政策,为企业营造良好的税收支持环境。

八、优化行业管理服务

(二十三)建立部门协商机制。建立由产业主管部门牵头,市发改、财政、税务和海关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落实国家政策,协调解决产业发展相关问题,共同推进产业发展。

(二十四)提高业务办理质量。发挥行业组织作用,由行业协会开展软件企业认定、软件产品登记等事项的受理、考察和初审等前期工作,产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每月定期联审并公布审核结果,同时做好业务监管工作。

(二十五)完善“走出去”服务体系。鼓励有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走出去”开展跨国经营,加强企业对外投资政策指导、国别风险评估及信息预警等方面的服务,完善对外经济合作信息服务平台。简化对外投资核准程序,扩大对外投资政策性信贷额度。

(二十六)强化对重点企业的服务。将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市软件百强企业,纳入市政府便利直通车企业名单,给予专门服务窗口、审批时限减半等便利服务。

(二十七)提供便利通关服务。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比照海关高信用企业管理,实施提前申报、预约通关、优先排队等便利措施。对不适宜在口岸开拆的货物,可结合货物装卸环节实施查验。对需到境外分析加工的集成电路少量样品及配套工具,可通过旅检通道进出境。

九、政策落实

(二十八)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均可享受本措施优惠政策。本措施规定的优惠政策与我市其他相关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

我市对集成电路制造(封装测试)产业的支持,按相关专项政策执行。

(二十九)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市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实施办法,各区结合实际制定相应扶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