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云中心应具备直接为各县(市)区提供服务的能力,并建立社会化服务机制,满足各县(市)区依托市级云平台,建设区域性云平台需求。
云中心还应具备与县(市)区区域性数据中心共建一体化的分布式云平台的能力,由县(市)区政府提供机房环境和基础设施,云中心提供统一的云管理平台和技术服务,市、县(市)区两级共享分布式云平台内的信息资源,实现业务协同。按两级管理原则,县(市)区级中心拥有所属资源的自主使用调配权,并承担所属资源的运维管理。
第十二条为实现政府服务体系一体化和技术体系同构化,基于云中心建设的业务系统,其技术架构要与云中心保持协同,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1.所有非涉密业务系统,都应基于市电子政务外网进行部署,原则上使用统一的互联网出口。
2.业务系统应以云中心的软硬件资源、平台资源和数据资源的统一保障为基础,并根据云中心的服务体系和技术架构进行设计,保持资源环境一致,提高业务系统的效率和稳定性。
第十三条为提高云中心数据共享能力,智慧城市和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应满足以下数据共享基本要求:
1.项目的基础数据和其它部门有共享需求的应用数据应进行共享。项目通过数据交换或数据库同步等方式,将共享数据统一放置于云中心指定的数据库中,由数据提供单位负责授权管理。
2.项目所需的共享数据应首先通过云中心获龋
第十七条有新增投资的新建、改建、迁移的项目,按现有项目建设审批程序提出云中心服务申请。
项目建设单位在向市发改委申报项目时,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中明确“项目基于政务云计算中心开发部署方案”和“项目基础数据共享与应用方案”,说明项目的应用逻辑结构、系统架构,以及计算资源、存储资源、网络资源等需求分析;说明项目能够提供的共享数据目录(属性、格式、范围、权限管理、更新方案等),以及其他部门对项目数据的共享需求等。项目单位在方案编写过程中,应与市政务云计算中心(大数据)管理办公室做好技术衔接。市政务云计算中心(大数据)管理办公室应对“项目基于政务云计算中心开发部署方案”和“项目基础数据共享与应用方案”进行技术论证和需求确认,并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供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