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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意见

更新时间:2016.02.29

【发布部门】:福建省-地方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闽政〔2011〕111号
【发布日期】:2011.12.31
【实施日期】:2011.12.31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和《福建省“十二五”科技发展专项规划》,引导更多国内外科技成果在我省转移转化,更多的研发机构在我省落地建设,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切实增强我省自主创新能力,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引进一批高水平的研发机构。着力引进一批国内外一流大学、科研机构及中央企业、跨国公司的研发机构在福建落地建设。对产业发展贡献大并与我省产业需求紧密结合的研发机构,在《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1]104号)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按该机构新增研发仪器设备实际投资额的30%予以资助,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研发机构的,最高资助可达2000万元,非独立法人研发机构的,最高资助可达1000万元。主要承担公益性任务的研发机构所需用地,按划拨方式提供。政府主导的各类创投基金优先支持科研机构科技成果的产业化项目。特别重大的研究开发机构的引进,可按“一事一议”给予特别支持。

二、支持我省创新平台建设。对符合福建重点产业需求的我省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内部建立的省级以上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研发机构和行业技术开发基地等科技创新平台,由考核认定部门按其按新购研发仪器设备实际投资总额的30%给予资助,最高可达500万元;或将其实施的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及产品的开发项目优先列入有关科技开发计划给予重点支持。

三、推进重大科技成果在福建转移转化。围绕我省产业发展急需突破的关键技术,组织实施一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加速我省企业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对接转化一批具有产业化前景的高新技术成果。对在我省转移转化的重大项目,分阶段(技术成果购买、中间试验、工业性生产试验、重大产品或装备产业化)给予资金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总额可达2000万元。对产业化项目,在应用示范、创投资金、信贷融资、担保保险、土地供应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按不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执行。

四、着力引进培育一批高水平的企业技术创新团队。支持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培养、引进、集聚一批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形成企业技术创新团队。实施“创新团队+创新项目”引进计划,以“人才+项目”的形式,引进拥有核心技术、产业带动力强的创新项目及创新团队,引进的人才优先列入省高端人才引进资助计划,引进的项目优先列入省科技创新项目予以资助,并对重大科研项目给予“一事一议”的特别支持。

五、鼓励专利生产运用与产业化。鼓励企业加快专利的生产运用,每年扶持资助一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并实现产业化的项目;加大对优秀发明专利的奖励力度;鼓励企业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企业加大科技投入。

六、促进高校和科研机构职务成果转化。鼓励科研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利用本单位的科研资源和自身科研技能为企业开展有偿服务。鼓励职务成果完成人开展职务成果转化活动,职务成果的完成人可以与单位签订协议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完成人享有协议约定的权益;职务成果完成人与单位协议不成,可以提请省科技行政部门或设区市会同其主管部门协调或批准。经批准,项目完成人可以自行创办企业转化或者以技术入股在本省进行产业化转化,其享有该科技成果在企业中收益的比例可高于50%

对高校和科研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七、引导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科技人员在被选派服务企业期间,可以从服务的企业取得约定的报酬。派出单位要保留服务企业的技术人员的职务(岗位)和工资福利,并根据其服务企业的时间和所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计算相应的教学、科研工作量;在职称评聘时,派出单位应适当安排一定比例的聘用岗位,专门用于聘用具有企业技术服务工作经历的科技人员。有关部门在评选福建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海西产业人才高地领军人才、海西创业英才中,对服务企业的科技人员予以倾斜。

八、完善企业技术项目管理机制。建立企业法人代表作为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并对项目的实施负总责,高校、院所专家、企业技术人员作为科技计划项目技术负责人的新机制。

设立企业科技创新经费专户,企业获得的各级财政科技创新补助资金、科技奖励及享受的科技税收优惠应当全部进入专户,用于企业的研发活动。企业科技创新经费专户,实行专账专户管理,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

九、加大财政性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力度。省财政设立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各级地方政府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加大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财政科技投入,保证财政科学技术经费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领导,建立科技技术进步目标责任制,将财政科学技术经费、企业技术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等创新业绩纳入绩效考核指标内。

由省科技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建立重大科技项目议事协调机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各地要紧密结合地方实际,制订具体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厦门市可比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