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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河北省查处冒充专利行为暂行规定

更新时间:2016.03.01

【发布部门】:河北省-地方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失效
【发文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
【发布日期】:1996.03.21
【实施日期】:1996.03.21
  • 第一条为加强专利管理,制止冒充专利行为,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冒充专利行为是指将非专利产品或方法,宣称、标明为专利产品或方法的行为。

    下列行为也视为冒充专利行为:

    (一)将已申请专利尚未授予的产品或方法,宣称、标明为专利产品或方法的;

    (二)将已撤回、被视为撤回、被驳回的产品或方法,宣称、标明为专利产品或方法的;

    (三)将已被撤销、被宣告无效、被终止专利权的产品或方法,宣称、标明为专利产品或方法的。

  •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冒充专利的产品或方法做广告宣传,不得销售冒充专利的产品或中介转让冒充专利的技术。

  • 第四条市(地)级以上专利管理机关负责查处冒充专利行为。

    受上级专利管理机关委托,县级专利管理机关可以查处冒充专利行为。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协助专利管理机关查处冒充专利行为。

  •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专利管理机关举报冒充专利行为。

    专利管理机关应为举报人保密,奖励举报有功人员。

  • 第六条专利管理机关在调查冒充专利行为时,有权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资料,有权查封冒充专利的标记、产品和制造冒充专利标记的模具、印版和其它专用工具。

    专利管理机关在调查冒充专利行为时,应对所涉及的商业秘密保密。

  • 第七条有冒充专利行为的,由专利管理机关责令其停止冒充行为,公开更正,收缴冒充专利的标记,没收制造冒充专利标记的模具、印版和其它专用工具,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五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或者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

  • 第八条为冒充专利的产品和方法做广告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 第九条销售冒充专利产品或中介转让冒充专利技术的,由专利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非法所得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 第十条专利管理机关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当出具处罚决定书。罚没财物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

    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同级财政。

  • 第十一条当事人对专利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专利管理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十二条拒绝、阻碍专利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三条专利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河北省专利管理局负责解释。

  •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