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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海口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16.03.27

【发布部门】:海口市-地方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海府(2008)24号
【发布日期】:2008.03.26
【实施日期】:2008.04.01
  • 第一条为鼓励发明创造,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促进本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专利资助包括专利申请资助、专利年费资助、专利战略研究资助、专利实施引导资助和专利奖资助。

    专利资助实行专利申请资助优先和无偿资助的原则。

  • 第三条设立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从科技经费中统筹安排,列入市财政经常性支出预算管理。专利资助专项资金可以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情况予以调整。但该专项支出应控制在当年预算额度内。

    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的监督。

  • 第四条提出专利申请资助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资助申请人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住所在本市辖区内的个人(含在本市进行投资,并在本市申请专利的非本市居民);

    (二)自本办法施行后获得授权的专利;

    (三)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申请应自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获得其他政府部门同类性质的资助低于本办法最高资助的,差额部分可申请本办法的资助。

  • 第五条申请专利年费资助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资助申请人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住所在本市辖区内的个人(含在本市对专利项目进行投资实施的单位或个人);

    (二)专利为有效的发明专利;

    (三)该专利已在本市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已开始实施并具有较大的潜在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 第六条专利战略研究资助的对象是本市获得国家、盛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称号的企业单位和其他专利工作较好的单位。

    专利实施引导资助的对象是已在我市实施或准备在我市实施、具有较大的潜在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项目。

    专利奖资助的对象是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评选的全国性专利奖和市级专利奖项。

  • 第七条国内专利申请资助实行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

    (一)全额缴费的发明专利申请资助额为每件8000元;30%缴费的发明专利申请资助额为每件4600元;15%缴费的发明专利申请资助额为每件4000元;

    (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资助额为每件1500元;

    (三)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资助额为每件1300元。

    外国专利申请资助额为每件6000元,对向两个以上(含两个)国家申请同一件专利的,资助最多不超过两次。

    专利年费资助范围仅限于发明专利授权后头5年的专利年费。

    专利战略研究资助额为每个单位5-30万元。

    专利实施引导资助额为每项10-50万元。

    专利奖资助额为每项奖励5-20万元。可以设立市级专利奖项,奖金另定。

  • 第八条申请专利资助应当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复印件各1份)

    (一)海口市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1份(从海口科技信息网上下载,网址:http//www.hksti.gov.cn);

    (二)专利证书(中国专利)、受理通知书(外国专利)、专利申请文件中的《摘要》;

    (三)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或者缴纳专利费用的原始票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其它代办处出具);

    (四)属于职务发明的须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属于非职务发明的须提交资助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利权人属2人以上的,须提交其他专利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六)委托他人代办资助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 第九条市知识产权局应当自受理专利资助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专利资助项目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 第十条受资助的单位应加强对资助资金的管理,使其在专利申请、实施、管理和保护中发挥积极作用。

  • 第十一条申请专利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并接受市知识产权局的监督管理,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和核实,全部追回已资助的费用,并对其以后的专利资助申请不予受理。

  • 第十二条经审核批准的专利资助项目,每半年在海口市科技信息网上对外集中公告,接受监督。

  • 第十三条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海口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