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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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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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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八条
  • 第十九条
  • 第四章
  • 第二十条
  • 第二十一条
  • 第二十二条
  • 第五章
  • 第二十三条
  • 第二十四条

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天津市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更新时间:2016.03.01

【发布部门】:天津市-地方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津政发〔1987〕114号
【发布日期】:1987.09.04
【实施日期】:1987.11.01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加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管理,促进专利技术的实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均应遵守本办法。但是,当事人一方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除外。

  • 第三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

  •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专利技术,包括由中国专利局批准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以及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尚未获得批准的发明创造。

  • 第五条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政策,遵守自愿平等、互利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计划实施和强制许可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依法办理。

  • 第六条天津市专利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专利局)是天津市专利管理机关,负责审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并监督履行。

  • 第二章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订立与管理

  • 第七条当事人双方依法就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受让方应将合同的副本报市专利局审核、登记。

  • 第八条代理人代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必须由被代理人出具委托书,并应根据授权范围,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

  • 第九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当事人双方的姓名或名称、地址,签订人的姓名,签约的时间、地点;

    (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标的;

    (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类型;

    (四)提供专利技术和技术回授的方式和条件;

    (五)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履行的期限和地点;

    (六)专利技术验收的标准和方法;

    (七)专利技术使用费的计算和支付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的解决办法;

    (十)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 第十条已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尚未获得批准的发明创造的转让合同,其内容除参照前条规定外,还应增加专利申请被批准或驳回后合同条款的变更事项。

  • 第十一条专利申请文件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组成部分。实验报告、工艺流程、实验后修改意见书等,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协议作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合同文本有矛盾的,以合同文本为准。

  • 第十二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经市专利局审查合格的,应予登记。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危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

    (二)专利权宣告无效或专利期满的;

    (三)未经共同申请人同意,其中一人擅自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

    (四)假冒专利的;

    (五)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无权代理的;

    (六)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有显失公平条款的;

    (七)侵犯他人专利的。

  • 第十三条市专利局对审查合格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在登记后的三个月内向中国专利局备案。

  • 第三章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违约责任

  • 第十四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经审查、登记后,当事人双方必须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 第十五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经审查、登记后,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的,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在未达成协议前,按原合同履行。

    因发生不可抗力或由于另一方违反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

  • 第十六条变更或解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后,由原合同的受让方在十五日内,向市专利局备案。

  • 第十七条当事人一方违约的,由违约方承担责任。

    当事人双方都违约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约责任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有规定的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第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及有关规定办理。

  • 第十八条当事人因发生不可抗力或由于另一方违反合同而解除合同的,免除责任。

    因不可抗力免除责任的,当事人应出具上级主管机关(或居住地、合同履行地街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

  • 第十九条发生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 第四章专利技术转让费及支付方式

  • 第二十条专利技术转让费,由当事人协商议定。

  • 第二十一条专利技术转让费的计算,可采取入门费加提成费或一次总算的方式,也可采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二条支付专利技术转让费,应填写市专利局印制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转让费支付单》。

    转让方凭加盖“天津市专利管理局专利合同审核专用章”的支票,到受让方开户银行提取现金或办理转帐手续。

  • 第五章附则

  •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专利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