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一)当事人双方的姓名或名称、地址,签订人的姓名,签约的时间、地点;(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标的;(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类型;(四)提供专利技术和技术回授的方式和条件;(五)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履行的期限和地点;(六)专利技术验收的标准和方法;(七)专利技术使用费的计算和支付方式;(八)违约责任;(九)争议的解决办法;(十)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经市专利局审查合格的,应予登记。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危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二)专利权宣告无效或专利期满的;(三)未经共同申请人同意,其中一人擅自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四)假冒专利的;(五)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无权代理的;(六)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有显失公平条款的;(七)侵犯他人专利的。
第十五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经审查、登记后,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的,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在未达成协议前,按原合同履行。因发生不可抗力或由于另一方违反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当事人一方违约的,由违约方承担责任。当事人双方都违约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违约责任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有规定的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第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当事人因发生不可抗力或由于另一方违反合同而解除合同的,免除责任。因不可抗力免除责任的,当事人应出具上级主管机关(或居住地、合同履行地街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
第二十二条支付专利技术转让费,应填写市专利局印制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转让费支付单》。转让方凭加盖“天津市专利管理局专利合同审核专用章”的支票,到受让方开户银行提取现金或办理转帐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