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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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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条

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青岛市技术引进中专利管理的规定

更新时间:2016.03.31

【发布部门】:青岛市-地方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已被修订
【发文字号】: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发布日期】:1999.06.29
【实施日期】:1999.06.29
  •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技术引进中的专利管理工作,保证技术引进的起点和水平,保证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不受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青岛市专利管理处是青岛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机关,负责管理本市技术引进中有关专利的工作。
  • 第三条在技术引进中,凡涉及专利的项目,本市各有关单位应将合同副本抄送市专利管理处。
  • 第四条在技术引进中,凡涉及专利的项目,引进单位应将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青岛市专利管理处;青岛市专利管理处应在15日内将项目中涉及的专利的法律状态基本查清,并出具法律状态审查报告、签署意见、附具检索报告及涉及的专利文献文本。对未经专利的法律状态审查的技术引进项目,市经济委员会不予审批。
  • 第五条涉及专利的市重点技术引进项目的谈判,必须有青岛市专利管理处的技术人员参加。
  • 第六条青岛市专利管理处对技术引进项目中涉及的专利的法律状态审查的主要内容是:查清有关技术是否是专利或有效专利,该专利受到保护的地区和时间,以及该专利是否在中国申请并获得批准。
  • 第七条涉及专利等的技术引进合同生效批准,各引进单位应将合同副本和中译本抄报市专利管理处。有关专利问题的内容,应按规定表格填写后报市专利管理处。
  • 第八条本规定由青岛市专利管理处负责解释。
  • 第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