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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国家版权局关于在“反盗版百日行动”中加大对盗版教材教辅读物打击力度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5.12.23

【发布部门】:其他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扫黄打非办联[2006]36号
【发布日期】:2006.08.24
【实施日期】:2006.08.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新闻出版局,教育厅(教委),版权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订购、使用教材教辅用书秩序,遏制盗版教材、教辅读物泛滥的猖獗势头,防止在教材、教辅读物交易过程中商业贿赂情况的滋生蔓延,切实维护著作权人和广大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国家版权局要求各地有关部门在开展“反盗版百日行动”的同时,利用秋季教材、教辅读物流通的高峰时期,加大对制售、集中购买使用盗版教材、教辅读物行为的打击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经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2006年“扫黄打非”行动方案》,将治理盗版教材、教辅读物与“反盗版百日行动”的整体部署相结合,注重实效,务求将盗版教材、教辅读物赶出市场、赶出课堂。
  二、各地要对本辖区内各类学校秋季订购、使用教材、教辅读物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严肃查处订购、使用盗版教材、教辅读物的行为。在清查工作中,对学校内正在使用的盗版教材、教辅读物,要全部收缴;对从事盗版教材、教辅读物订购的责任人,应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责任。各类学校图书代办点以及校办印刷单位将是重点清查区域。同时要注意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避免出现影响稳定的问题。
  三、各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出版单位、批发市场、发行单位和印刷企业的监管。对为不法书商制售盗版教材、教辅读物提供书号的出版单位,对从非法渠道进货、销售盗版教材、教辅读物的发行单位,对无委托印制手续擅自印制盗版教材、教辅读物的印刷单位,应依法严肃查处,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对无证从事图书印刷、发行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坚决取缔。
  四、加大对重点案件的查办力度。各地、各部门要确定一批制售盗版教材教辅读物的重点案件,下大力深入追查盗版教材教辅读物的销售渠道和生产源头,坚决打掉从事制售、储运盗版教材教辅读物活动的犯罪团伙,端掉其制售储运窝点,摧毁其地下行销网络,铲除严重破坏出版物市场秩序的根源。各地要努力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坚决避免有案不查、执法不严或以罚代刑现象的发生。对涉嫌构成侵权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当地司法部门处理。
  五、各地“扫黄打非”办公室在总结“反盗版百日行动”的同时,要收集、汇总打击盗版教材、教辅读物行动的有关情况,于10月22日前以书面形式一并向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