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6.03.31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有关的消费者及与该类商品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一)其商标为本市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拥有的有效商标,且无权属争议;
(二)其商标依法连续使用三年以上;
(三)其商标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可靠、安全,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产量、销售量、市场占有率、利润、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有利于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在认定时予以优先考虑。
(一)《咸宁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出具的证明该商标商品质量的有关文件或者资料;
(五)县级以上(含县级)有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出具的证明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的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省内或国内同类商品中排位的有关文件或者资料;
(六)该商标近三年广告宣传情况;
(七)该商标在国内外注册的情况及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的有关规章制度;
(八)与该商标知名度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认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资格及任期、评审办法、认定程序等,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认定委员会对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知名商标认定材料,每年集中一次进行初审,并对知名商标进行认定表决。
异议成立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驳回认定申请;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予咸宁市知名商标证书,并发布认定公告。
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他人使用其知名商标的,应当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知名商标所有人转让其知名商标的,商标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就该受让商标重新申请知名商标认定。
(一)该商标所有人可在其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以及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上使用“咸宁市知名商标”字样。
(二)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依法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冠以“湖北”或者“咸宁”字样的企业名称,也可以将知名商标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
(三)自知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以与知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申请企业名称登记,属同行业的,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属不同行业,但足以引起公众误认或者暗示其与知名商标存在某种联系,并可能对知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
(四)知名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登记的企业名称与其知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或者其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的请求。
知名商标的文字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全国、全盛本市闻名的江、河、湖、山以及风景名胜等名称,或者具有通用、公用性质,并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影响本条第(三)项中规定的他人相关的申请登记权的行使。
(五)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对认定为知名商标的商标所有人给予奖励。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促进条例》鼓励和支持拥有知名商标的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在科研项目安排、技术改造上予以重点支持和倾斜。
在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优先考虑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的商品。
(七)鼓励符合咸宁市知名商标认定条件的企业积极申请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知名商标认定的;
(二)具有《 (三)商标受让人未重新申请知名商标认定的; (四)超越知名商标使用范围的; (五)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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