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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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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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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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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三条
  • 第三十四条
  • 第三十三条
  • 第三十四条

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地图审核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2007修订)

更新时间:2016.02.29

【发布部门】:其他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测图字[2007]6号
【发布日期】:2007.06.25
【实施日期】:2007.07.01

国家测绘局地图技术审查中心,机关各司(室):

为进一步完善地图审核程序,提高地图审核效率,根据规范集中受理、明确工作职责的要求,国家测绘局修订了《国家测绘局地图审核程序规定(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测绘局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地图审核程序,提高地图审核效率,明确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图审核,是指国家测绘局根据地图送审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对公开地图进行核准的行为。
  • 第三条地图审核的受理、技术审查、决定、送达以及地图出版物样本备案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通过国家测绘局地图远程审查系统实施的地图审核,应当遵守本规定。

  • 第四条地图审核工作应当遵循合法、统一、便民、高效、公正的原则。
  • 第五条国家测绘局地图管理司(以下简称地图管理司)负责地图审核管理工作,并对国家测绘局地图技术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地图技术审查中心)和国家测绘局行政许可集中受理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窗口)的相关业务进行指导与监督。

    地图技术审查中心负责地图的内容技术审查、保密技术审查和试制样图的归档、地图出版物样本的备案工作,并负责国家测绘局地图远程审查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受理窗口负责地图审核的受理、送达以及送审材料(试制样图除外)的归档工作。

  • 第二章受理
  • 第六条受理地图审核申请时,受理窗口除要求申请人按照《地图审核管理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开版地图,需提交完整的试制样图(包括版权页和书名页);

    (二)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开发生产的电子地图、导航电子地图和互联网地图等地图产品,需提交在产品终端显示的试制样图以及地图数据信息来源等情况的书面说明材料,如需在特定数据平台运行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支持软件或者硬件;

    (三)出版物插附的单幅地图占全书页数(版面)三分之一以上的,需提交完整的试制样本;

    (四)引进的境外地图,需提交引进地图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已通过审核批准、未对地图内容进行任何更改且地图审核内容和标准未发生变化、需再次核发审图号的地图,需提交书面说明材料;

    (六)提交编制地图所用底图与资料的说明;著作权不属于申请人的,需提交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国家测绘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 第七条受理窗口收到地图审核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依法不需要审核和不属于国家测绘局负责审核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

    (五)无法确定是否需要受理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报告,连同送审材料一并送地图管理司决定。

    受理窗口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地图审核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国家测绘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及时登记。

    以邮寄或者互联网方式送审的,受理窗口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情况通过传真、邮件等方式通知申请人。

  • 第八条受理窗口受理地图审核申请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填写地图技术审查通知书,并根据本规定第十三条注明审查期限,连同试制样图一并送地图技术审查中心。

    受理已通过审核批准、未对地图内容进行任何更改且地图审核内容和标准未发生变化、需要再次核发审图号的地图,应当在1个工作日直接送地图管理司。

  • 第九条地图管理司收到受理窗口关于无法确定是否需要受理的地图审核书面报告及送审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受理窗口根据地图管理司的决定,在1个工作日内依据本规定第七条办理相关手续。
  • 第十条受理窗口负责国家测绘局地图远程审查系统申请人的注册工作。

    申请人申请注册,受理窗口应当要求其提交测绘资质证书、地图出版范围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确认后,给予注册。

    已注册的申请人通过国家测绘局地图远程审查系统提交地图审核申请时,受理窗口可以不再要求其提供上述材料。

  • 第十一条受理窗口应当掌握已受理的地图审核情况。对超出规定期限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地图管理司。

    地图管理司根据受理窗口的报告,应当及时予以督办,确保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地图审核。

  • 第十二条受理窗口应当于每月10日前将上一月地图审核受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地图管理司备案。
  • 第三章技术审查
  • 第十三条地图技术审查中心收到地图技术审查通知书和试制样图后,应当依据地图内容技术审查和保密技术审查有关标准和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即送即审地图,当日完成审查。
  • 第十四条地图技术审查中心对试制样图进行审查后,应当出具地图技术审查意见书;需要修改的,还应当在试制样图上作出相应的批注意见。

    需商外交部审查的地图,只需出具商外交部审查的书面建议。

  • 第十五条地图技术审查中心留存一份试制样图以及相应批注意见后,应当将地图技术审查意见书或者需商外交部审查的书面建议连同试制样图送受理窗口。
  • 第十六条受理窗口收到地图技术审查中心的相关材料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并将地图技术审查意见书和其他送审材料(试制样图除外)一并送地图管理司;即送即审地图,应当即时登记并送地图管理司。

    需商外交部审查的地图,受理窗口登记后,直接将书面建议以及相关材料(包括试制样图)送地图管理司。

  • 第十七条地图管理司应当不定期对地图技术审查中心已审查的地图进行抽查。
  • 第四章决定
  • 第十八条地图管理司收到受理窗口送来的相关材料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填写地图审核意见表,并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即送即审的地图,应当即时作出审核决定。

    需要查看试制样图的,受理窗口应当及时提供。

    不能作出审核决定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报国家测绘局分管局领导作出审核决定。

  • 第十九条地图管理司对准予批准的,应当填写地图审核批准书,编发审图号,并加盖国家测绘局地图审批专用章;对不予批准的,应当填写地图审核不予批准书,并加盖国家测绘局地图审批专用章。

    前款准予批准或者不准予批准的地图审核申请,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并将地图审核意见表和地图审核批准书或者地图审核不予批准书连同其他送审材料一并送受理窗口。

  • 第二十条地图审核批准书应当载明送审单位、地图名称、规格、用途、审图号等相关信息。
  • 第二十一条需商外交部审查的地图,地图管理司应当及时发商外交部审查的函,并连同有关材料送外交部。受理窗口根据地图管理司的决定,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人。

    收到外交部的审查意见后,地图技术审查中心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地图技术审查意见书。

  • 第二十二条地图管理司对地图技术审查中心出具的地图技术审查意见书有异议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方式提出。地图技术审查中心收到书面意见及相关材料后,应当立即重新进行技术审查。

    意见分歧较大的,地图管理司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作出地图技术审查结论。

  • 第二十三条地图审核以保证时效为原则。由于工作人员出差等原因不能按本程序规定实施地图审核的,上一级领导可以直接作出有关决定。
  • 第五章送达
  • 第二十四条受理窗口收到地图管理司的审核决定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或者向其挂号邮寄下列材料,并办理登记手续:

    (一)已审查的试制样图;

    (二)地图技术审查意见书;

    (三)地图审核批准书或者地图审核不予批准书。

    通过国家测绘局地图远程审查系统受理的地图审核申请,还应当送达前款第三项加盖国家测绘局地图审批专用章的原件。

  • 第二十五条受理窗口应当留存一式地图审核意见表和地图审核批准书或者地图审核不予批准书,连同其他送审材料一并归档。
  •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对地图审核不予批准书有异议的,受理窗口应当告之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第二十七条地图管理司应当定期统计并上网公布审核批准的地图名称、审图号等基本信息。
  • 第六章样本备案
  • 第二十八条地图技术审查中心收到地图出版单位送交的备案样本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与留存的批注样图进行比照检查。

    发现未按审查意见修改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向地图管理司书面报告;符合要求的,应当编号入库,妥善保管,保管期为三年。

  • 第二十九条地图技术审查中心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向地图管理司书面报告上季度地图出版物样本备案情况。
  • 第七章责任追究
  • 第三十条地图审核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其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一条地图审核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其批评教育;情节较重,尚不够行政处分的,由国家测绘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

    (一)符合法定条件应当予以受理而不受理的;

    (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应当受理而受理的;

    (三)地图内容技术审查和保密技术审查工作中出现失误的;

    (四)未定期上网公布审核批准的地图基本信息的;

    (五)未妥善保管送审材料、试制样图和备案样本的;

    (六)其他未按本规定程序和期限完成地图受理、技术审查、决定、送达和样本备案的。

  • 第八章附则
  • 第三十二条国家测绘局委托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地图审核,其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
  •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测绘局此前发布的有关地图审核程序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
  •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测绘局此前发布的有关地图审核程序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
    国家测绘局地图审核申请表
    送审单位(盖章)
    ┌───┬──┬───────────────────┬───────────────┬───────┐
    │送审单│单位││传真││
    │位│名称││││
    │基本情├──┼───────────────────┼───────────────┼───────┤
    │况│电││联系人││
    ││话││││
    │├──┼───────────────────┼───────────────┼───────┤
    ││地││邮编││
    ││址││││
    ├───┼──┼───────────────────┴───────────────┴───────┤
    │试制样│图││
    │图│名││
    │相关信├──┼───────────────┬───────────────┬───────────┤
    │息│规││图幅数量││
    ││格││││
    │├──┼───────────────┼───────────────┼───────────┤
    ││版│初版□再版□│原审图号││
    ││次││││
    │├──┼───────────────┴───────────────┴───────────┤
    ││用│公开出版□公开展示□公开登载□书刊插图□│
    ││途│对外加工□境外引进□礼品赠送□其他()│
    │├──┼───────────────────────────────────────────┤
    ││形│纸质图□电子地图□地球仪□其他产品()│
    ││式││
    ├───┼──┴───────┬───────────────────────────────────┤
    │地理底│所用基本资料名称││
    │图├──────────┼───────────────────────────────────┤
    │资料说│原编制者或出版者││
    │明├──────────┼───────────────────────────────────┤
    ││使用许可证明文件│有□无□│
    ├───┼──────────┼───────────────┬───────────────┬───┤
    │相关材│地图编制单位及测绘资││证号││
    │料│质等级证书证号││││
    │提供情├──────────┴───┬───────────┼───────────────┼───┤
    │况│是否有地图出版范围的批准文件│有□无□│文号││
    │├──────────────┼───────────┼───────────────┼───┤
    ││是否有新闻出版主管部门的送审│有□无□│文号││
    ││函件││││
    │├──────────────┼───────────┼───────────────┼───┤
    ││是否有世界性和全国性地图编制│有□无□│文号││
    ││选题的批准文件││││
    │├──────────────┼───────────┼───────────────┼───┤
    ││是否有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编写│有□无□│文号││
    ││的核准文件││││
    │├──────────────┼───────────┼───────────────┼───┤
    ││是否有保密技术处理的证明文件│有□无□│文号││
    │├──────────────┼───────────┼───────────────┼───┤
    ││是否有专业保密部门审查的证明│有□无□│文号││
    ││文件││││
    │├──────────────┼───────────┴───────────────┴───┤
    ││境外引进的地图是否有相关证明│有□无□│
    ││材料││
    │├──────────────┼───────────────────────────────┤
    ││是否有其他书面说明材料│有□无□│
    ├───┼──────┬───────┴───────────────────────────────┤
    │受理情│收件日期││
    │况├──────┼───────────┬───────────┬───────────────┤
    │(受理│送审样图及材││受理意见││
    │部门填│料││││
    │写)│是否齐全││││
    │├──────┼───────────┼───────────┼───────────────┤
    ││受理日期││经办人签名││
    │├──────┼───────────┴───────────┴───────────────┤
    ││送交审查机构││
    ││日期││
    └───┴──────┴───────────────────────────────────────┘
    填表说明:
    1、送审单位必须加盖公章,并对所填资料和提供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送审单位情况”栏应当如实填写,以便及时联系。
    3、“规格”是指地图的开本或比例尺、地球仪的直径、地图产品的尺寸、电子地图的数据格式等。
    4、“图幅数量”的单位为“幅”。若是地球仪或者电子地图等不便折算为“幅”的,此栏可以填“无”。
    5、地图出版物应当选择“版次”,其他类型的地图可以不选择。“版次”为再版的,应当填写“原审图号”。
    6、“用途”栏选择不超过两项。如没有符合条件或者需要特别说明的,应当在“其他”括号中注明。
    7、“所用基本资料名称”和“原编制者或出版者”栏必须填写。除送审单位与“原编制者或出版者”为同一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免费使用的地图以及对外加工的地图外,“使用许可证明”栏必须选择“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8、“相关材料提供情况”栏填写相应单位或者进行相应的选择。选择“有”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文号的,还应当填写文号。
    9、“□”符号属于选择项目,请在适当的项目后打“√”。
    10、本表除“受理情况”栏之外的所有栏目都必须填写。无内容可填的,请填写“无”。
    附件2:
    地图审核受理通知书
    国审受字()第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你单位送审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关材料,我局于____年___月___日收到。该材料符合《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现予受理。特此通知。
    联系电话:010-68489486
    (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月日
    …………………………………………………………………………………………
    地图审核受理通知书(存根)
    国审受字()第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你单位送审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关材料,我局于____年___月___日收到。该材料符合《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现予受理。特此通知。
    经办人(签名):
    年月日
    附件3:
    地图审核不予受理通知书
    国审受退字()第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你单位送审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关材料,我局于____年___月___日收到。根据下列理由:
    现决定不予受理,并退还全部申请材料。特此通知。
    联系电话:010-68489486
    (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月日
    …………………………………………………………………………………………
    地图审核不予受理通知书(存根)
    国审受退字()第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你单位送审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关材料,我局于____年___月___日收到。根据下列理由:
    现决定不予受理,并退还全部申请材料。特此通知。
    经办人(签名):
    年月日
    附件4:
    地图审核材料补正通知书
    国审补字()第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你单位送审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关材料,我局于____年____月____日收到。由于所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请提交下列补正材料:
    特此通知。
    联系电话:010-68489486
    (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月日
    …………………………………………………………………………………………
    地图审核材料补正通知书(存根)
    国审补字()第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你单位送审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关材料,我局于____年____月____日收到。由于所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请提交下列补正材料:
    特此通知。
    经办人(签名):
    年月日?
    附件5:
    地图技术审查通知书
    图审()第号
    国家测绘局地图技术审查中心:
    我局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受理了提交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关材料,用途为____________。现按照有关规定,请你中心进行相关技术审查。请于____年___月___日前(____个工作日)提出地图技术审查意见,并与试制样图一起送国家测绘局行政许可集中受理窗口。
    附件:试制样图(图幅数量________)一式两份
    联系电话:010-68489486
    (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月日
    …………………………………………………………………………………………
    地图技术审查通知书(存根)
    图审()第号
    国家测绘局地图技术审查中心:
    我局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受理了
    提交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关材料,用途为____________。现按照有关规定,请你中心进行相关技术审查。请于____年___月___日前(____个工作日)提出地图技术审查意见,并与试制样图一起送国家测绘局行政许可集中受理窗口。
    附件:试制样图(图幅数量________)一式两份
    经办人(签名):
    年月日?
    附件6:
    地图审核意见表
    ┌─────────┬───────────────────────────────┐
    │送审单位││
    ├─────────┼───────────────────────────────┤
    │地图名称││
    ├─────────┼─────────────┬───────┬─────────┤
    │规格││图幅数量││
    ├─────────┼─────────────┼───────┼─────────┤
    │用途││样式││
    ├─────────┼─────────────┴───────┴─────────┤
    │受理时间│年月日│
    ├─────────┼───────────────────────────────┤
    │技术审查│年月日│
    │完成时间││
    ├─────────┼───────────────────────────────┤
    │地图技术│测技检字[│
    │审查意见书│]第号│
    ├─────────┼───────────────────────────────┤
    │处领导复核││
    │││
    ││年月│
    ││日│
    ├─────────┼───────────────────────────────┤
    │司领导签发││
    ││年月日│
    ├─────────┼───────────────────────────────┤
    │备注││
    └─────────┴───────────────────────────────┘
    附件7:
    国家测绘局地图审核批准书
    审图号:GS()号
    送审单位:
    地图名称:
    规格:
    用途:
    (加盖审批专用章)
    签发日期:年月日
    说明
    1.涉及地图著作权事项,由你单位自行负责。
    2.地图技术审查意见书(测技检字[]第号)为本批准书的组成部分。地图存在问题的,必须按照审查意见和样图批注意见进行修改。
    3.必须在地图适当位置载明审图号。
    4.本批准书载明的地图名称、规格、用途不得擅自改变,否则需重新送审。
    5.地图出版物应当自出版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测绘局地图技术审查中心送交样本一式两份备案。
    6.涉及专业内容的地图,必须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不得表示任何国家秘密事项。
    7.对外加工的地图产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散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