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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湖南天合世嘉文化有限公司代收卡拉OK节目著作权使用费有关税务问题的函

更新时间:2016.04.03

【发布部门】:湖南省-地方政府部门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湘地税函[2008]109号
【发布日期】:2008.08.13
【实施日期】:2008.08.13

湖南天合世嘉文化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代收卡拉OK节目著作权使用费运营方式说明及有关税务问题咨询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著作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44号)规定,拥有无形资产所有权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所有权人”)授权或许可他人(以下简称“受托方”)向第三者转让“所有权人”的无形资产时,如“受托方”以“所有权人”的名义向第三者转让无形资产,转让过程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所有权人”承担,对“所有权人”应按照“受托方”向第三者收取的全部转让费依“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对“受托方”取得的佣金或手续费等价款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项目征收营业税。你公司受中国音像协会的委托在湖南省范围内向各卡拉OK营业场所收取节目著作权使用费,不拥有相应著作权的所有权和处分权,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按照“服务业”税目中“代理”项目征收营业税,计税依据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向中国音像协会实际支付著作权使用费后的余额,纳税地点为你公司机构所在地。

二○○八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