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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条

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北京市版权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鼓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6.04.03

【发布部门】:北京市-地方政府部门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京权联[2008]1号
【发布日期】:2008.12.01
【实施日期】:2008.12.01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国发〔200818号)和《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以及《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精神,进一步鼓励北京地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加快软件产业发展,特印发《北京市鼓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北京市版权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一日

 

  •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国发〔2008〕18号)和《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以及《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精神,进一步鼓励北京地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加快软件产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经国家版权局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北京计算机软件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登记中心在北京市版权局领导和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指导下,负责办理北京地区软件著作权登记,并负责法律宣传和法律服务的工作。
  • 第三条为鼓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登记应当以客观、准确、及时为原则。登记中心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北京地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信息的交流,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 第四条市财政设立北京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专项资金。凡在北京市计算机软件登记中心办理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由市版权局按照每件30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
  • 第五条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支持在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园区内开展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及相关服务工作。
  • 第六条登记中心接受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后,于登记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登记手续。如有特殊情况,由登记中心视情处理。
  • 第七条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登记软件著作权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二)软件的鉴别材料;

    (三)个人申请的须提供北京市居民身份证或本市的户籍证明原件、复印件,法人及其他组织申请的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明文件;

    (四)软件登记所需相关的证明文件。

  • 第八条为提高登记效率,登记中心推行软件著作权登记专办员制度。各单位应当设立专办员,经登记中心培训合格取得证书后,持证办理本单位的软件著作权登记事宜。
  • 第九条市财政局、市版权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软件著作权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对于利用提供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娶冒领专项资金或者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由市财政局追回所拨资金,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 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